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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费,通常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至于明细科目,可以自行分类设置。
《期间费用明细表》可以据实分类:自行支付可以作为“其他”,通过外部机构劳务支付,可以作为“劳务费用”。
您好,个人缴纳社保由单位承担,实际上,等于又给当事人发了一份工资,所以,加计扣除的金额应当包括为其负担的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
关于这个问题,税法并无明确规定。
建议参考一下工商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或者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问题一,应当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分别回溯到以前年度计算出相应属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和增值税应纳税税额,然后按属期补缴,补缴时,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问题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征收率计算应补缴税款。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在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依据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这个需要结合你的内退员工给予的内退工资性质和支付时间来分别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中明确:
如何正确地根据辞退福利计划确认和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一)辞退福利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等。
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除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以上外,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二)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三)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含内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不予折现。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企业执行新准则情况下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内退人员的工资构成企业的现时义务,将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按规定“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含内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对于福利费没有差异啊?你的问题没看明白,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的概念,福利费超支是所得税的概念,这俩个没有关联。
您好,单位支付的职工死亡赔偿金,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没有雇佣员工,无需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税,个体户经营者的工资薪酬属于经营所得,不需要通过工资薪酬所得申报。如果有雇佣其他员工,需要对其他员工申报工资薪金个税。
一、若有应缴未缴税金,及时补缴,乃是理所当然。
是否影响损益,乃至是否影响今年损益,视具体情形而定。
二、应缴未缴税金,会产生滞纳金,自须依法缴纳。
这个计入缴纳当期营业外支出即可。
三、或者会产生罚款,也是计入营业外支出。
关于这个问题,河南省税务局答复(2021-01-25):经核实,现行税收政策文件中并没有针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进行详细解释,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也可以与其金融机构进行联系确认。
另外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也有类似答复(2019-12-20)。
无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皆不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也不需要因此(自产自用原因)进项税额转出(除非此项目本身就是不得抵扣,比如集体福利之类)。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