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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不叫按“次”,还是应当按“期”(月、季之类)。
所谓按“次”,比如资金账簿印花税,可能好几年增加一回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再比如办个营业执照,这就一次。
上述业务不断发生,当然需要定期申报了。
没有。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这应当属于会议费。
参考“财税〔2016〕140号”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通常三个顺序(依次):
一、按照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三、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至于具体核定征收率,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也就是说,阁楼应当单独作为一个单位清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理解反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按照这个规定,不是“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而是“确认收入开具发票”。
当然,关于开具发票,还有一个时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比如租赁服务,预收租金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时候就可以开具发票,但不需要确认收入。
这儿要特别注意的是,绝对不是说“开具发票是其他事情(比如纳税、确认收入)的前提”,开具发票本身就需要有法定前提(比如上述确认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简单来讲,不能随意、任意开具发票。
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6%)、企业所得税(10%)。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也就是说,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是互不包含的独立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
因此,上述评估费用顶多(朋友的其实不能直接入公司账)计入管理费用,而不能入开发间接费用。
认可。
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一、关于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参考一下“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涉及增值税(3%)、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是指《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这个表吗?这个表是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表,非高新企业有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就需要填这个表。不享受的,就无需填列。非高新企业可能有研发加计费用,高新企业一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