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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合同和发票资料一致,虽然支付税务机关不审核,但会有事后管理,关联方的交易是比较敏感的,处理不好会导致税务机关看整个集团的转让定价。
可以都放在交易性金融资产。
是的,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涉及到3个方面(会计科目归集,所得税处理,房产税处理):
1)问题当中涉及到的绿化费用支出建议计入”管理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所得税方面,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厂区绿化费用,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法凭据,计入“管理费用-绿化费”科目,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生的厂区绿化费用金额较大,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分期直线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2)问题当中涉及到的绿化独立于房屋之外,不属于“房产税”的“房屋”定义范围。
【政策依据】财税地字[1987]3号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一般来讲,限制主要是针对减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更是违法。至于增资,只要确实出于正常经营目的,不是特殊行业,没有什么明确限制。当然,如果本身目的不纯,比如母公司欠了人家钱,要被起诉或者冻结账户,以此转移资金之类,那当然不行了。
收到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支出
贷:相关科目(视具体支出对象、项目)
贷:银行存款
这个问题,我有必要为您系统讲述一下。
您所有研发活动的支出,首先归集到“研发支出”这个科目里边;然后,区分三种情况:
一、如果不能形成无形资产,则期末结转到管理费用科目。利润表“研发费用”就包括这一项目,但不仅这一项。
二、如果能够形成无形资产,那就从研发支出结转到无形资产科目。然后,就要摊销;摊销的金额,也是放在利润表“研发费用”这个项目里。
当然,既然上面两项放在利润表“研发费用”项目,则相应“管理费用”项目当然要减掉这项,要不就重复列了。(这儿特别要注意“报表项目”与账簿“会计科目”的区别。)
三、如果尚未形成无形资产(但估计会形成无形资产),则仍佳于“研发支出”科目。报表方面,放在资产负债表“开发支出”这个项目里。
这属于职工福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4%。
根据“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建筑企业有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其他行业似乎不用吧。
您好,这个属于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好抵扣进项税额的。
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新建房屋进行首次装修中,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账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政策依据2】
财税地字[1987]3号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一、关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关于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