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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一、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资管产品运营业务,贵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目前按照财税〔2017〕56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的,不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可以直接在开票管理软件中选择3%征收率开具发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列“(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另外,贵公司作为纳税主体,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应当按照规定在贵公司账上体现。
现在优惠应当更大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您好,总分公司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的,应当注意一下税收风险:
1、企业所得税方面:总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因此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由此可能会产生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2、增值税方面:跨县市的总分公司之间发生移送货物等交易,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了增值税。
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对总公司立案调查,尽管受到管辖区域限制,但是可以通过协查、外调等方式调查分公司相关涉税事项。分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同上,可以对分公司进行日常申报纳税等事项管理,也可以对发现的税收嫌疑进行检查,存在违法事实的,将依法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处罚等。
您好,从经济业务方面考虑,公司没有施工项目,意味着没有建筑施工主营业务方面的收入,但是可能会发生砂石料等材料的购销业务,比如预期材料价格上涨,那么在材料价格低位买进再卖出,也属于正常的经营业务。从税收方面考虑,贵公司为新注册设立的建筑公司,采购原材料取得合法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正常抵扣。所以新注册的建筑公司是可以采购砂石料等材料的。
您好,计税依据错误导致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您好,上述餐费及代订服务费均属于购进用于交际应酬,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申报用于抵扣。代订餐费,不是差额征税,而是仅就收取的手续费开具发票,征税。餐费部分属于代收的款项,不是平台的收入。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您好,仓储服务属于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服务,因此应在履约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租赁合同,按租赁准则的规定,应当按直线法确认为租金收入。
关于问题二,同意你的观点。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三节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3%不叫税率,叫做征收率。
作为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适用这个,有一个前提条件,乃是“购买时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这个固定资产,您当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因为用于集体福利而未能抵扣,则可以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又比如当时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这当然属于法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此时也可适用此优惠简易计税办法。
(二)如果上述固定资产并无法定不得抵扣情形,而是因比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类原因而未抵扣,这就不是“法定不得抵扣”;既然不是“法定不得抵扣”,则不适用上述政策。如果这样,则依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3%)计算销项税额,一并参与本期增值税计算。
您可能理解矛盾了。核定征收的前提就是“账务处理”(还有一个前提,违反税法、拒不申报之类)。也就是说,您是因为没有健全的账务处理才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的个独企业的账务处理”这个问题是不应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建议参考如下:
1. 对于财务环节,发票并非唯一合规的原始凭证,如能搜集整理合同(订单、包括双方的沟通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项目管理记录、物料签收证明等,同样可以形成完整的财务证据链条,可以依照内控流程进行审核后予以报销付款。但如果缺失全部合规的财务凭证,在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前提下,财务部门依照《会计法》可不予以支付处理。
2. 税务方面目前在增值税应税服务范畴内仍然需要发票作为扣税凭证,因此应要求乙方公司开具相关发票,必要时可要求税务机关介入处理,但目前高法的判例来看,一般不能以未开发票为名拒绝付款,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目前发票领用、开具是乙方必须履行的职责,可尽量利用税务部门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不开发票偷逃税款的情况。
为了准确理解,我加几个定语,重新描述一下;您是不是这个意思:
一、张三持有甲公司97%股份。
二、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7%的股份。
三、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67%的股份”(这件商品)转让给丙公司(张三持有丙公司99%股份)。
如果这样,无论从形式上(甲公司、丙公司进行交易),还是从实质上(张三和自己交易),皆非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补充一下,这个200元,商场给您公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