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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也就是说,如果只是“注册资本”,而未实缴出资,则不用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需要。
一、如果属于员工取得,则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计税率,而且累计预扣预缴计算,所以具体税率因人而异。)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如果乃是外人,则适用偶然所得。税率百分之二十。(如果属于实物,比如价值1000元的衣服,当然不能剪下200元的袖子去交税。只能将此1000元视为税后所得,即80%部分,倒推税前所得1250元,而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250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您好,消费税属于价内税,购置存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消费税,正常情况下进入存货成本,不需要单独体现消费税,如果用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抵扣消费税的,在领用时需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则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记“生产成本” ,贷记“原材料”。
您好,生产企业发生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有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环节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此政策并非仅局限于保税区工厂。
您好,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税务局对此无特殊要求,只要是真实有效的出口业务,符合条件就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需要明确贵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是否属于税务机关按照上述规定认定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如果属于,那么需要贵公司相应的印花税应当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而不能以购销合同注明金额据实贴花。
您好,一、企业所得税:按账面净值划转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微企业减税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A把C公司100%按账面价值无偿划转给B公司,成为B公司的子公司,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否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来确定。并可享受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
二、印花税:应当按照产权转移数书据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由此,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技术开发属于营改增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既然为企业提供研发服务,理应办理税务登记),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专家不是本单位职工,不能计入工资薪酬科目,需要取得发票,根据评审目的计入相关科目,比如办公费,研发费等!
这部分经费倒算的收入仅是国税发〔2010〕18号所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并非真实发生的业务,并不需要单独进行会计处理核算,只需对用该公式计算出的应交所得税款进行会计处理即可。
您说的经营用品是不是仓库运营必须的用品,如果是,和采购人员是外包还是本单位人员无关,属于与公司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根据实际情况列支办公费或者制造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按照上述规定,你描述的情形满足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况,但需要提交情况说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5号公告,已经不再需要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