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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议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1、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个税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的期限有专门规定,税务部门一般只关注税款是否在少缴和晚于规定期限造成的迟缴的问题。如果提前申报缴纳,只要没少缴税款,一般不会被税务部门追究或处罚。另外提前申报还要考虑税务申报系统是否支持。
2、相关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答:1、目前,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是税法上的明确规定,会计主要依据会计准则进行记账,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缺乏相关的明确规定。会计上是否记到固定资产科目,需要根据企业财务制度中固定资产的标准,结合企业行业性质以及固定资产购买价格和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2、如果是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会计核算上也已经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会计上一般是按照现行制度、准则的规定来处理,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正常计提折旧。若会计上,按准则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做账时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可直接根据用途计入成本或费用等相关科目。
答:工会给员工发放物质奖励需要合并其本人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因如下:
1、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收入,除了个别授权地方制定的政策外,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的规定,其中: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可见工会给员工发放物质奖励并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免税范围。
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2908。谢谢~
那只能跟对方的税务机关报告这件事,B公司在少缴税的情况下,不能予以注销,并且应当将发票开具完毕。对方就是嫌麻烦。我们这边,实在没办法的话,只能签订三方协议,明确:鉴于B公司已经进入清算注销程序,三方同意,B公司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A公司,由A公司承受。这样子,由A公司开具,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
因此,在重组过程中发现的该部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结转至合并方继续抵扣。
另外一种方法是,两分公司将货物销售给总公司,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后完成注销。
对方提供打扫整理等服务吗?如果提供,那么合同应当签订长包房协议。如果不提供,那么对方应当开具不动产租赁发票,否则属于品名错误,存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成本扣除的风险。
其实没那么复杂,您自己申报错了。
一、您不用告诉我何时计提的。
二、您只需要告诉我何时发放。既然2021年1月发放,那就在发放时扣税,税款所属期是2021年1月,2月申报期去申报、解缴。(有人说,我们15号之后发工资,来不及报税怎么办呢?这就是根本原因,1号发工资和31号发工资,都一样。)
再提示一下:没有“申报并发放”一说,是“发放并扣税”,次月申报。
三、既然用过一次,2021年就不能再用了。
需要。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资金占用费属于“贷款服务”,理应据此开具发票。
先打个比方:张三闯了红灯,不交罚款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非常简单,您这个想法根本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上所述,业务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当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以调整票面内容与事实相符。
应计入 属于开发建造成本的组成部分,应计入房屋原值
通常之下,所谓“无偿”,应当是给关联方吧?那么就有关联调整了。比如您一辆车,可能给您的父母,可能给您的兄弟,但不可能给路人吧。即使真的捐赠,那也要按照税法程序,通过相应中介机构,才能税收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