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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件列举了不得抵扣情形,其中并未包含上述情形。(注:增值税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应就残值(净值)对应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一、“共同接受”乃是一个事实。当然,合同相关条款可以用来佐证这个事实。此处并无其他条件。
二、此处例子,个人觉得,乃是两个环节:一是总公司接受了银行贷款服务,二是各分子公司接受了集团总公司贷款服务,而非总公司、子分公司共同接受银行贷款服务。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就此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三、常见分割单政策,一般乃是水费、电费分割,包括房东与租户、租户之间,或者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分割等。
可以。
这儿需要提示一点的是,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将其数据汇入总公司,而总公司应当合并分公司数据,一起计算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若合并后符合条件,则总公司、分公司皆可依此享受;若不符合,则总公司、分公司皆不能依此享受。
可以享受优惠;若全年预缴多了,可以退税。当然,退税应于汇算清缴时进行。另外,需要提示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仅“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还需要满足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非限制或禁止行业等要求。
可以给个体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业务真实、票实完全相符、三流一致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关于一次扣除,季度预缴即可享受;若季度未享受,汇算清缴享受亦可。这在预缴申报表、汇缴申报表皆有填写栏次。
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也就是说,这儿重点在于“年度”,若当年度未享受,则以后年度不能享受;但年内并无禁止。
文件并未作出相应特殊规定,因此,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包括出口(自行制造产品)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包括偶尔销售的房产销售额。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这属于“设计服务”。但是,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设计服务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因为现行税法是2007年开始实施的,而当时网络不甚发达,可能没有直接考虑这种网络传输方式,因此这个事情可能有些不同理解。谨慎起见,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个人以为,这不能算是完全发生于境外,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另外,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