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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房地产公司的产品,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但如果变为自持的房产就需要缴纳了,自持如果出租按租金缴纳,自用按原值缴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不需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一、当您公司卖给对方母公司时,若价格您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而非当初就已约定,则并非关联交易。所谓“关联交易”,就是内部商量;如果您可以不和他商量,或者对方无法单方决定价格,那就不是关联交易,或者说,即使算是关联交易,也是符合市场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
二、“改变开票品名或者规格型号”反而涉嫌虚开发票,实不可取。
三、如您所述,如实处理即可。完全真实,即为合理;画蛇添足,反为不美。
《社会保险法》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税也是向扣缴义务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员工社保在A,个税在B 申报,显然如果进行发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人数比对就会存在不一致,且B 申报个税时,由于没有代扣个人承担社保,在申报时不能作为扣除项填报。
最好的解决解决方式,就是变成俩个公司之间提供服务的方式,A 向B 提供服务,向B 开票并收取服务款项,然后还是将员工作为A 的员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
这个需要进行区分。比如为了建设这个设备,您一共花了1000万元。建设过程生产了50万的矿泉水,有30万倒掉,20万自己喝了。那么,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980万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0万
贷:在建工程 1000万
也就是说,倒掉部分构成资产成本,喝了部分应当另外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税法会计并无过多差异,皆以历史成本计量,即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综上而言,“对软件用户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以及交通费”,对于无形资产本身并无必要之处;可以作为销售费用。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如果工会经费按2%计提并拨付部分不够开支,企业可以提取并拨付,但因为超过比例,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我从税务角度回复一下这个问题。
一、未结清货款,可以视为资金占用,即“借款”。至于利息,可以自行约定。(当然,如果过高,法律上并不支持)
二、按照您的描述,显然必须要有真实交易,否则无法形成“借款”。所谓“不借本金”,则为无源之水,显然不合理的。
另外,这种延期付款利息,在增值税范畴,是作为货物价外费用处理的。
1、小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会计调整计入当期损益,规范是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加以处理的。
2、实务中有些企业想调整到以前年度,可以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也可以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科目,但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可以参考选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科目。
参考文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一)项、第八十八条。
可以作为“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主体,既为子公司人员,则母公司只能作为外聘人员处理;应当由其提供劳务费用发票。
可以。只要上述人员确实发生了与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相关差旅费用,自然可以如实入账、核算。
是的,包含。如上所述,比如保安、保洁等,如果确实无法在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进行准确区分,则应当一并按照上述公式予以计算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