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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确定下一年新的标准成本,不应在当年12月份进系统。因为ERP系统的分配逻辑是当月在系统维护标准,如果全部更新,每个月需要重新结账。另外,标准成本是作为实际成本分配的依据,没有针对标准成本调整的分录,只对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无论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领导、员工其实适用法律法规是一样的。
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明确,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相关内容。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您好,回答板块不能添加附件,已让产品顾问与您联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如上所述,既然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一并作为劳务费支出即可。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没太看明白您的问题,如果是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如果产生所得需要计算个税,还有印花税;如果是法人股东,产生所得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还有印花税!股权转让,要有转让双方的转让协议,然后进行公司章程变更,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和税务变更登机!
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政策适用于购入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如果购入的是无形资产,不能适用该政策!
出租房屋,涉及税金应该由房东缴纳,如果你单位负担的话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您好,预缴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均在项目所在地。
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提供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如果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充值时取得的应该是不征税发票,这时超市还没有提供货物,所以应该根据不征税发票计入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待使用后才能转入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