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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回答起来真的有点“别扭”(当然,这不怪您)。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现在执行的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印花税政策。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按照这个规定,合同一签订,就要按照40万元缴纳印花税。
然而,现在印花税基本不是执行“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这种征管方式,而是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一样,也是定期(比如按月)申报纳税。如果这样的话,那理应以35万作为计税依据了。
总之,我认为,按照35万元作为计税依据,问题不大(虽然确实没有明确规定);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5914。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三、(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税法规定可以折旧多少,就可以用多少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当然,计税时不能依照会计规定。)
比如,这个设备单价如果低于500万元,或者虽高于500万元,但属于电子设备,那就可以一次扣除。如果属于单价超过500万元的其他设备,也可先一次扣除50%,余下的再按照10年分摊。
不行。若要享受免征增值税,则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必须在注销前支付。公司注销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消亡,因此,子公司需要清偿应付母公司的股利。
股东投资入股,对于超出股本持股比例的部分投资款,作为溢价计入资本公积。该部分溢价可以视为股东股东对公司价值超出股本的认可,愿意支付超额的对价。
销售海洋动物尸体应当作为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
根据环保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上述第三类、第四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只要符合上述排放标准,自然可以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您的描述,这不属于会展服务,应该根据对方具体提供项目开票,应该开具培训费,场地租赁费等内容的发票。
是按照原来购进时取得发票的税率计算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的。也就是您举例的购进时的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个独企业做股东取得分红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缴纳20%个税,而且取得股息红利不是增值税纳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发票的。
不可以的,可以用电子普通发票抵扣增值税的只有旅客运输服务和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