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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也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要实际业务、票实相符,即可依法、如实开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实发、应发概念不要误解。打个比方:本来发10000元,扣了2000元的税,发了8000元。这可不叫实发“8000元”。这还是实发10000元,员工支出了2000元。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三、(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您好,1、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外公司提供广告服务,服务的提供方在境外,由于业务在境外开展,服务的接受方也在境外,因此,不属于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境外公司提供广告服务,业务在境外开展,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定价符合要求,“与相关医疗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一并属于“医疗服务”,自可依法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税率栏注明“免税”字样。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一、如果您公司与委托方只是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则并非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用缴纳印花税。
二、如果您公司与第三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则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一、收入通常应于6月确认。无论新、旧准则,“货物交付”皆是关键因素。具体准则内容就不引了。
二、增值税及发票方面
(一)第一笔款30万于4月支付,此时乃是“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30万
贷:预收账款 30万
(二)5月开发票100万,这是错误的。应当作废或者红冲。发票应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或者收入确认时开具;无论哪个,前提是应税销售行为发生。
(三)6月发货,此时可以全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余款作为应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30万
应收账款 17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6.99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01万
(四)7月、8月收款,冲应收账款即可
借:银行存款 70万+100万
贷:应收账款 70万+100万
毫无疑问啊。此不算,孰可算?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您好,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外国在中国境外通过互联网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由于服务的接受方在中国境内,因此属于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外国在中国境外通过互联网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如果未派员来华,根据劳务发生地原则,该劳务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需代扣代缴所得税。另外,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合同谈签地点是否在境内来判断劳务是否在发生在境内。
可以,但是所弥补的,乃是“税法”口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9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因此,若尚未汇算清缴确定,则“亏损”(此会计并非税法口径亏损)可不填写,可待汇算清缴完成,申报第二季度或者之后期间时再填上。企业所得税累计计算,最终也不会吃亏。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您的描述,您出售体验卡时并没有提供相应服务,不能开具带税率的服务业发票,应该开具编码为“”601的预付卡销售或充值""的不征税发票!
根据《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您说的省名称在下环的是新的发票监制章!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该张发票是否为真实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