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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打个比方:
您给人支付利息100元,对方给您开100元发票,您就凭票扣除100元。当然,对方需要缴纳20元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与对方约定,这个100元是税后利息。那没问题,怎么约定是您的权力。但是需要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税前利息:125元(100÷80%)。这个时候,对方需要给您开票125元,您可凭票扣除125元。
第一步,需要联系主管部门确认多交。(只是自己认为多交肯定不行。)
第二步,确定多交处理方式:
(一)如果给您退还,则今年正常按照规定缴纳。
(二)如果确定抵缴本年,则今年少缴对应金额即可。
一、银行手续费可以税前扣除。
二、银行手续费税前扣除,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需要相关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作为辅证。
三、申报表中“佣金、手续费”,是指类似于销售代理费情形的支出。银行手续费不应列于此中。您可调整一下申报表填报,或者说明一下。
一、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追溯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直接计入当年损益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您好,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如果是直接免片的,无须计提。如果是起征点以下的,先计提应交税金,季末不超过起征点的,已经计提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
您好,贵司属于向个人支付佣金,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是否是充值卡?为什么报销?请提供具体情况以帮助判断是否应税或免税。
不可以。
参考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发票使用(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上述发票监制章注明“国家税务局”(注:合并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往下对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很多人把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对应国家税务局,这是不准确的),显然乃是合并之前发票(合并之后,叫“税务局”),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之后就不能用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问题提到的办公用品,应当属于无法明确其用途的,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贵司当期免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将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计算并转出,不能全部抵扣。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您好,甲公司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不能在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非其转借款给乙公司的款项视同销售提供贷款服务计算利息收入。
问题提到的情形,属于无偿借款。只有集团公司成员单位间无偿借款才免征增值税,贵司可尝试办成集团成员单位,以享受免税待遇。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政策延期]》
(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您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这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保险。单位为其个人缴存的强积金和医疗应并入其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种情况下,可直接发放工资给该个人,无须以票据的形式列支,以避免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