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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搬迁发生运费,应当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其中涉及“技术服务”,可开具相应技术服务发票。
不需要。
合并报表所抵消的,乃是“内部交易”。缴纳增值税,乃是外部事项,因此无需抵消。
其实,如果金额不大的话,可以不必调整。总之,合计金额一致,只是相差一个月而已,影响不大。
当然,如果需要调整,理论上并不难,只是数学计算而已。简单来讲,就是重新按照正常期限计算一遍,然后计算两遍之差,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
“在杂志进行付费发表”,杂志社属于提供“文化创意服务”。若向境外杂志社付费发表,则应当按照6%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也就是说,既然“房屋土地实际地址在B市”,则此房产税应当缴纳于B市。
至于在A市税务机关是否进行税源登记?则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即可。但是,房产所在地及房产税缴纳所在地肯定是在B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上述会计分录(借方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贷方资本公积),乃是等待期,不能税前扣除;须待可行权时,方可依法税前扣除。
是的,供热企业居民供热免增值税,如果购入固定资产同时用于非免税的供热,就是兼用情形,需要按上述政策判断适用政策。
各地规定可能不太一样。比如有的地方,和教育费附加类似,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一定比例附征。具体方式、比例,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集团内统借统还、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来自于两个专门文件,而非增值税暂行条例。也就是说,这个事情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改为增值税法没有直接关系。若无证据证明属于集团企业(办证或者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确实,如您所述,免税政策乃是针对邮政部门。显然,您公司应为普通企业。那么,若是一般纳税人,则需要按照13%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且目前执行1%,应当据此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需要举例来讲(否则直接说一下“实发数”或者“应发数”,容易产生歧义):
比如计提了工资100万,打到员工银行卡90万,代扣代交员工个人社保10万。这个时候,应发、实发都是100万(那10万,公司可不欠员工了)。
再比如,12月计提了工资100万,1月发的。这个情况,应发的已经实发了。
一、是的。账载金额是200万元,实际发生额是200万元,税收金额是200万元。
二、是的。账载金额是200万元,实际发生额是180万元,税收金额是180万元。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