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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容易做到,必须保证真实业务,是你公司提供转售电和取暖费,只能以您公司名义经营并申报,你包出去也是你卖给对方,对方再出售,你依然需要按一般纳税人计税。
除非改变经营模式,一个项目成立一个物业公司,这样可以降低销售额,看能否满足500万以下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实如果一般纳税人转售电和取暖也可以取得进项抵扣啊,这样税负不会太高吧,除非加价很多。
涉及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您可根据上述三个条件,据实判定一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上述“滞留费”应当构成“国际运输代理”销售额(价外费用);若此“国际运输代理”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则此“滞留费”可一并享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的意思是说,存在应退企业所得税(“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借方余额)、应缴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或者“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吗?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允许二者互抵,则上述科目互冲即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申报表勾选小微主要是因为涉及附加税费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上半年是根据前年汇算情况判断的,下半年是根据上年汇算结果判断的,比如2025年上半年根据23年汇算结果判断,下半年根据24年汇算结果判断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乃是基于“税前利润”所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补缴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并无关系。
只是涉及印花税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限售期不能“上市流通”。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可搜索、查阅如下资料: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个情况,如果使用了简称,建议同时也将简称于备注中标示清楚,以免异议。
.随同销售一并收取,我的理解就是打包销售,不区分软件及维护费用,提供一揽子销售。
如果您能区分销售软件和后续的维保,维保服务可以单独适用6%的税率,但这部分就不能即征即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