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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用途,按照9%扣除率或者10%扣除率依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您好,有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贵司承担的、与贵司取得收入相关的报销的差旅费支出,应当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业务真实发生,且应由贵司承担的,不属于个人所得,无须代扣个人所得税。
其实,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可以展开想想:客户不仅承担了您的运费,还承担了您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之类啊。只不过,这只是“收支两条线”而已。打个比方:您收了客户100万元,向其销售一件商品,并负责送货上门。您的销售收款就是100万。至于材料、人工、运费等等,这只是您为了取得上述收入,而发生的必要成本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直接规定,您可以参考如下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19-11-08):收款人及复核人为非必填项,开票人为必填项。
一、小微微利企业,是个企业所得税术语,即: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按照现行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并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微企业”则是个笼统概念。既包括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包括“月度申报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申报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还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一些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等。
一、未成立工会,要依法缴纳工会筹备费(金)。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阻挠、拖延建立工会的,应每月向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按比例返还企业、事业单位工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这儿要注意:
(一)上述各项,乃是企业部分,不作为基数;
(二)对于个人承担支出,只是一种结算、对抵,相当于实际发给员工,员工自己去缴纳个人部分费用、税金。这属于实际发放的组成部分。
您好,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十三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处理。
(二)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
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具体纳税期间,您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注:实际工作中,房产税按季申报较多。
一、关于您所说“不论是有投资收益还是损失都应该自行在企业所得税时汇算”,其实您没有说错。但您可能对此与税务机关有所误会;税务机关肯定也不是让您就这一笔业务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定期计算纳税(年度),税务人员应当也会明白这个道理。我想,税务机关的意思是,对于您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与您有所异议,并非让您单独纳税。
二、现在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个“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也就是说,这个业务您应当确认多少收益才算公允。对此,我想举例说明一下。
打个比方:张三1000元买了头小牛。经过一年多喂养,小牛从100 多斤长成1000 多斤,而且肚中还怀了小牛。这时候,张三卖这头牛(当然不是小牛了),再和人说卖1000元,估计张三自己也不干啊。
如您所述,若“两年时间内我司取得了经营利润”,就如小牛长成大牛、而且已经怀有小牛,本身价值增长,似乎就是一个道理吧。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6972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个人认为,应当属于政府先成立养护公司,再将养护公司的股权转转给贵司。对于贵司来说,只是接受划入股权,仅涉及划入股权的财务、税务处理。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说,贵司作为独立法人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也不属于政府出资,则应就接受股权的公允价计入划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