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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企业对外投资或者购买金融资产产生的收益,如处置金融资产产生的收益,子公司分回的利润等。
对于大气污染物未安装检测设备、未每月进行检测的企业,处理方法如下:
1、根据监测数据计算。可以委托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企业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进行计算。
2、对于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1、《环境保护税法》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2、《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九条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另外提示:此条款按照(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执行】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其中,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根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规定: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各地颁布了自己的规定,如《上海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规定:“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小微企业工会上缴的经费实行全额回拨,即将上级工会统筹的经费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上海市总工会将按全国总工会要求,视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经费收缴改革的进展情况确定支持政策的后续时限。”
简易注销是常态化的制度,符合条件的可以走简易注销程序。
简易注销条件: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也就是没有开过发票,没有报过税,一般是指只是拿到营业执照,没有去税务局报到过的企业。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开票,税率6%。财税2016 36号: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可以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
一、上述情形不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没有税法概念,执行语文定义即可;通俗来讲,客人来了,请他吃饭,这才是“业务招待”。
二、如上所述,买别墅才给电影票。事实上,羊毛出在羊身上。比如别墅号称300万元——原则上,300万买了别墅加电影票。
因此,这儿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当然,考虑到电影票与别墅价值差别太大,区分销售似乎也没啥必要;作为销售费用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购买螃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常不可以抵进项税额。原因如下:
螃蟹属于初级农产品,购买农产品是否可以抵扣主要取决于谁购买、购买用途、购买取得的凭证等因素:
1、谁购买。一般纳税人具有进项抵扣资格,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购买用途。用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比如用于集体福利发放、单位食堂、对外馈赠礼品都不得抵扣。
3、购买凭证。可以抵扣的农产品抵扣包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入的自产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左上角有自动打印“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企业从农产品批零经销商处购买的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进项税额。
相关政策法规
1、《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第一条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您好,
【回复1】是否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遵照贵司项目所在地的政策口径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第六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区)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
2、未销售部分的房产,开发商要缴交房产税吗,如果要,那房产税应如何计算呢,因为房产税是每年清缴一次,而这部分房产是处于待售状态,也就是说在开发商名下的待售面积每月会不定期地减少,房产税的计税面积如何计算?
【回复2】房产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未进行出租、出借或未使用的房产不计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这部分待售房产,税法是否有规定,开发商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回复3】待售的房产(根据你的表述,初步判断该项目是现房销售阶段,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初始登记》),只要是不转为企业自持的房产情况下,不需要登记成开发商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您好,作者的举例想说明,当征税率低于退税率时,不予抵扣税额将出现负数,出现负数的不予抵扣税额,按道理,国家应退返相应税款,但实务中这是不可能的,所以要按照0处理。我认为作者主要是举例来说明这种特殊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在实务中退税率高于征税率的情况非常罕见。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贵公司如果是境内公司,与境内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如果贵公司是境外公司,与境内公司可以使用美元作为结算货币。境内公司只能给贵公司开具出口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有关汇率的处理,如果确实存在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异,应当作为汇兑损益核算,不存在税收风险。
关于新注册的公司,如果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应该办理什么资质,建议咨询当地主管职能部门或律师。
如果没有办理相应资质,税务部门未进行相应的税种认定和票种核定,开具发票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