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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大致列举一下相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另外建议查阅一下《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其他方面政策,并非专业领域;建议可向法律专业人士或者相关部门了解一下。
若确实属于B公司费用,而由A公司垫付,则可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归还时冲之即可。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等
贷:其他应付款——A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A公司
贷:银行存款
既然已经作废,当然不能使用。
一、可以联系此顾客,将此票交回,重新为其开具发票。(当然,若责任在您,给人报销路费、误工费之类,也是理所当然。)
二、若您公司通知对方,且在责任在您公司情形下同意承担相应交回费用,对方仍然拒绝交回,可向税务机关报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您公司是否能够简易计税,与甲方如何计税并无直接关系。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若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依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这儿说明一点:即使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并非强制,而是“可选”。您选3%,对方就抵3%;您选9%,对方就抵9%了。是否选择,税法已经把权力给您;能不能选,在于市场:若为买方市场,您不开9%人家就不用您,那您可能只好放弃3%;若为卖方市场,这活非您不可,别人干不了,那您自可选择3%,对方也要接受只能抵扣3%了。道理即是如此。
工商年报公示截止时间是统一的,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1. 业务一般指的是可以为企业形成创造收益的资产、负债以及劳动力的要素组合,如果剥离涉及到劳动力安置、设备搬迁或报废、债权人担保、税收、人员再培训等成本。
2. 单纯转让设备与普通的商品购销流程没有区别,税务政策主要是
(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主要是对符合条件使用过的资产、旧货可以按3%(专票,目前可按1%)或减按2%(普票)征收。
(2)企业所得税——如设备符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中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在符合条件(对方为股权支付、无偿划拨)的情况下使用特殊性税务重组。
3. 业务剥离一般涉及双方董事会(股东会)形成决议——签订业务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过户、人员交接以及纳税申报等手续——涉及增减资、抵押等还需要对债权人进行公示告知等,如属于上市公司,还需要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需要区分具体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需要。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收取的这部分款项属于代收代付,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如果没有诸如利息等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把这部分沉淀资金用于购买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的第一条第(五)项的贷款服务规定如下: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6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