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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罚款视同工程款折让,与发包方沟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没有明白您的意思啊?“供应商开专票给京东”,那您是什么身份?
您好,要视同销售,同时如果材料超过一定金额,海关也会关注。做视同销售既可以应对海关也可以应对税务。
您好,1 购买原材料并给B公司使用,按正常的库存商品做出库和入库处理。
2 B公司加工好产品给A公司,按B公司给A公司的价格如库存。(加工费也应该包括在内)
3 A公司销售产品,按正常的产品销售做会计处理。
业务是,政府罚款1万,责任人比如建筑公司补偿了1万。两种理解,一是按照责任人补偿后的余额确认损失,也就是0,汇算清缴无需纳税调整。一种理解,罚款1万元不得扣除,取得补偿1万元属于取得收入,且无免税优惠,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金额不大,两种处理无所谓,我认为按照第一种理解是可以解释的通的。但是后面税务稽查,可能会要求按第二种方法调整,但不罚款,作为配合检查,配合出些检查成果。
汇算清缴按营业外收入/支出报可以的,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在汇算清缴附表收入明细表中,也包括资产处置收入项目,也能把差异反映清楚。
您好,请将问题补充完整。
您好,您填写完有何具体问题呢?
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不可。
打个比方:收1000元所谓“物业费”,送200元大米。我们都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显然,事实上是800元物业服务加200元大米。也就是说,开票要“800元物业服务加200元大米”。如果您一定愿意体现1000元物业费,那就开三行:物业服务1000元、大米200元、折扣折让-200元。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几乎没有风险。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机构所在地税务局而言,并未少收税款,所以即使发现了,也犯不着处理。如果处理,适用税收征管法何处罚条款,也有很大的争议。
不可以。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仅限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如上所述,乃是“手续费”——此为经纪代理服务,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乃是不同服务项目。而对于经纪代理服务来讲,只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