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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目前财政部层面并未出台适用全国的对个人所得税税收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且国务院自2000年开始,陆续发布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文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
2、目前财政部仅针对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出台了个人所得税差额补贴,以及补贴免税的文件。具体而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月14日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规定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与之相配套的,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9年6月17日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规定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出台了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税收返还”的政策,且常以“政府奖励、财政补贴”等方式进行替代描述,具体政策规定请咨询当地财政、商务等部门。
一、赠送给客户(若与客户购买活动没有直接关联关系)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发给员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若原本没有“进项税额”,自然不用此转出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个人理解:
一、服务不同于商品。
比如甲商品,厂家卖给商场,这确实存在商品流转;商场卖给消费者,这确实也存在商品流转。比如住宿服务,不可能存在上述流转;服务只提供了一次,就是宾馆给消费者。
二、代理机构未真实提供住宿服务,不应开具服务发票;而由实际提供服务之宾馆开具。
三、若代理机构另行向某一方收取类似于代理手续费之类,可就此费用依法、据实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会计规定:自行估计收回概率,自行计提。
二、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即:若依会计规定计提,须得依法纳税调整。)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注:坏账准备没有可以扣除的核定文件。)
麻烦补充一下,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述“三项费用”是啥?
我们直接举例来讲吧。比如销售货物,货值(含增值税)100万元,对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您同意)。
借:应收票据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我就不分了,反正此题重点不在于此)
如果您急用钱,需要贴现,比如贴现息5万。
借:银行存款 95万
财务费用 5万
贷:应收票据 100万
不可以,银行和支付宝平台作为已经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并且提供了增值税的应税项目,需要提供发票给支付方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可以税前扣除,手续费是金融机构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开具发票给支付方才可税前扣除!会计核算可以计入财务费用!
麻烦补充一下:你们是买他们的树(这些树伐倒,然后归你们)?还是只让他们伐倒树,树归他们,你们只是给他们赔偿?
这个问题需要您补充一下:美术社因为什么业务,而开具了“其他居民服务”发票呢?(打个比方,某饭店开具了销售电脑发票,未必一定是错的;他家有一台电脑不用了,卖掉了,当然要开“销售电脑”发票。不在于这个什么公司,而在于什么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 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 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 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 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 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没缴足不能扣除相应利息支出,这个规定期限应该就是章程中确定的缴款日期,所以只要在章程规定缴足资金的期限内,也就是还没到应该缴纳的时间时借款对应的利息是可以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 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 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 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 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 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说的是在规定期限内如果不缴足的情况下,对应利息不能扣除,如果没到规定期限,即使没有实收资本,都是认缴,利息也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