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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补充一下,上述客户属于境内还是境外?上述特许权在境外使用还是境内使用?
所谓“维护”、“维修”啥的,不是叫啥就是啥的。打个比方:张三给李四“加工”了一幢楼,难道就是加工吗?当然是建筑!
如上所述,无论板凳,还是配件;对其作业(先用这个哪儿也挨不上的词吧),皆为针对动产。用税法专业术语来讲,乃是“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您的问题非财税问题。
这个问题建议咨询金税盘客服,问题会很快解决。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横幅内容是什么?拉横幅的目的是什么?是谁给谁支付钱?
建议您查阅一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这个文件(文件比较长,就不在这儿粘了)。此文件原本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您好,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范围,可参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相关内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参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由于内容较多,本回答不再附具体内容。
您是否遇到了是否能享受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如是,着急要确定,贵司是否有政府红头文件明确是棚户区改造?如不是,则无法享受。
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有明确答复。
问:咨询企业会计新版的科目编码大全(明细至末节科目),经查询各准则未见详尽科目编码,望给予解答。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回复时间:[2021-03-15])
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与取得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支出。
另外,需要提示一点:您可能认为母公司、子公司是一家;但二者乃是两个独立法人主体。
如上所述,既然子公司运营此项目,则此项目收入不可能归入母公司;而且,您自己也“不能确定这个项目后期是否带来收入”,因而相应费用性支出不宜作为主营业务成本。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请您补充一下,这种销售下,是您公司还是代理商给客户开具发票呢?
一、小额零星,这儿有两个概念:小额、零星。很多人只关注“小额”,忽略零星。也就是说,不仅每次(日)支付小于500元,而且对方属于“零星”,即对方属于“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之外的自然人)。
二、买菜、运输,于对方来讲,乃是经营所得。此项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范围。
三、人工费,对方乃是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需要依法履行扣缴申报义务。即使扣除费用后不须纳税,也要全员全额申报。
主要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五、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如上所述,既然“没有形成留抵税额”,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因而“≤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退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