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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掌握据实原则即可。
税务处理方面,因为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因此这样其实也无影响(而费用报销也不是分摊三要素之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员工抬头发票,各地执行口径不太一样。有的地方认为,个人抬头发票不能证明业务支出归属于企业,因而不允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这个情况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较好。
应当结转营业外收入科目。
之前估价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现在确定无法支付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确实用于广告、宣传(而非招待、消费),那么可以按照广告宣传费核算。总之,账务税务处理据实即可。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税范围是广告服务、娱乐服务。
一、广告服务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二、娱乐服务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1、在项目已完工的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很可能已经发生,不建议等待结算后再缴纳,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和罚款风险。对于建筑服务,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是判断“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关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2、要确认这1亿元收入,您公司需要有能力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公司有权收取超过原合同5.3亿元的对价,并且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会计上,是否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多少,取决于公司自行判断;这个材料也没有固定列举,比如催收记录。
计提会计分录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如果需要税前扣除,则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并不存在。因为无论什么条件,“计提坏账准备”都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劳务派遣员工,用人单位是可以抵扣的。但您个问题的瑕疵在于,对方没有给您开具“劳务派遣服务”发票,而是“人力资源服务”发票,二者并非一回事。谨慎起见,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赔偿协议只是证据之一。另需要支付单据(收款收据)、伤情鉴定(医院病历)等佐证,方可认定业务真实性,予以税前扣除。
租金金额双方自行协定,但应当实事求是,不能为了避税弄虚作假。关于油费,若实为乙公司发生,且取得乙公司抬头发票,租赁合同已经注明乙公司承担,则乙公司入账没有问题。
计入“在建工程”即可(一并结转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给您写一下账务处理吧。
借: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产处置损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