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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税法规定,上述凭证应当保存10年;否则可能面临处罚,若仍涉及税款计算(2017年,应当可能性不大了),则可能面临核定相关数据。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公司也是“人”,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人”。就如自然人一样,在他出生(成立)之前,是不可能给别人提供服务的。也就是说,“公司2023年2月成立,服务合同签订为2022.1.1-2022.12.31”,这样是不合理的。
我换个角度来讲吧。公司也是“人”,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人”(很多人把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是错误的;法人即公司)。那么,一个人,在他出生之前,能给别人提供服务吗?显然是不行的。您的这个问题,不是怎么做的问题,不是说怎么处理,是根本无法发生。
严格来讲,这样不太妥当。一般而言,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车辆修理劳务发生之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经营活动亦应实现,此时即应开具发票了。
不可以。
增值税抵扣凭证之发票,一般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则须有明确文件规定(因为一般政策仅列举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公路通行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而上述“中石化开具的小额电子普通成品油发票”,则无文件列举规定,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首先说一下“视同销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无偿赠送才会构成视同销售。而您的业务,“如果客户试用OK会下单购买,如不OK则会将设备退回给我司”,这个情况,设备并未发生赠送(或者买,或者退);而是否购买,也未确定。因此,发出之时,无需确认收入,也不用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关于代扣代缴之义务,税法规定非常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应由股权受让方合伙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非股权标的企业(张三把持有A企业股权转让给甲合伙企业,由甲代扣代缴,而不是A,A只是一件被转让的商品而已)。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也对股权转让价格之“例外情形”(即可以不公允转让,包括“平价”转让)作为了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而若非上述情形,则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应收账款账龄指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从销售实现、产生应收账款之日起,再到资产负债表日止所经历的时间。
一般而言,应收账款账龄应当分笔计算(而谈不上“第一笔业务”、“最后一笔业务”),每一笔业务单独计算账龄(若一笔业务分笔产生或者支付,则亦应分别计算),否则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若因公司内部统计等需求,采用某种合并计算或者平均计算等也是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也就是说,对于兼用之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
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甲方涉及增值税(销售额9%或者5%)、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合同不含税金额0.05%)、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30%-60%,或者核定征收,征收率5%左右)、企业所得税(净损益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乙方涉及印花税(合同不含税金额0.05%)、契税(不含税金额3%-5%)。
先说一下相关政策吧:
一、如果采购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享受出口免征增值税并且退税政策。
二、如果采购环节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仍可享受出口免征增值税,但无法享受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明确要求,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于上述政策,出口环节全额确认收入,而无须计提销项税额,这方面是一样的。但采购环节,若取得普通发票,则全额确认成本;若取得专用发票,则票面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