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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明确是给与高管的奖励金,只是企业代收代付的话,直接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即可,但需要在支付时代扣个税。如果是奖励金和企业没有关系,应该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上,你单位外籍员工在境内缴纳的社保费不能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是福建税务《2019年8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的中的解答,请参考,并详细询问当地税务机关,目前该问题有争议,但从法条看,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你们讲的代收代付是不成立的,因为你们打包给对方,你们不与场地方产生关系,所以可以由对方就全部价款开具发票。发票方面,税率是6%吗?如果是的,那就没问题,可以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规定,你们投资的净值型产品,因为净值型产品的净值,并非以约定的利率和本金计算的,而是取决于资管计划的投资回报情况,所以应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初始计量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后续计量
(1)反映公允价值的变动
升值: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贬值: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
(2)持有期间
借: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3.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可借可贷)
投资收益(可借可贷)
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中,凭据发票全额税前扣除,并可抵扣进项税额。当然,餐饮发票不能抵扣进项。
您好,只要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等不得抵扣项目,是可以按照发票记载的税额,勾选认证并申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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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死亡的,应当以其财产清偿债务,剩余的部分作为遗产用于继承。对于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并在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损失扣除明细表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您好,需要作纳税调整,因为税法不考虑贴现的问题,所以会计金额和税收金额之间是有差异的。有差异,就需要纳税调整。建议将调整金额,通过扣除的其他项填报。该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所以需要处理递延所得税。
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3084。谢谢~
将外购的手机无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按购进存货再销售处理。与经营范围是否有手机销售无关。
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进销项可相等。
1 计入业务宣传费
如果业务招待的对象是潜在客户,对企业的形象、产品具有宣传作用,比如在礼品上印了本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礼品的采购成本应记入到业务宣传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计入业务招待费
如果业务招待的对象是既有客户,礼品的采购成本应记入到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货物运输一般属于经营所得,经营所得的个税是纳税人自行申报,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
但如果当地税务认定属于劳务报酬,就需要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你可以看看发票备注栏是否有""需支付方代扣代缴""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