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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一、这两个文件各自独立,互不排斥;符合条件可以单独或者共同适用。
二、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所述,这属于“不征收增值税”行为,不应开具发票。
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关于资产划转时点,这两个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既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发票,则与税法层面关系也不大;您按照其他法律标准执行即可。(当然,个人认为,“未办理营运证车辆不得从事营运”,以此作为产权未转移未必恰当。举例来讲,您从4S店买了辆小车,尚未办理行驶证,当然不能上路行驶——请勿以临时行驶证“抬杠”啊。但不能说这辆小车不是您的啊。)
您好,如果境外机构没有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可以不用缴纳,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可以参考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您好,1)既然贵公司(假定是一般纳税人)从事了上述表述的相关业务(“场地租赁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我们还是建议在企业的经营范围上进行增项,税务机关也会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税种的界定和企业向税务局申请领购发票业务(当然,目前大多数税务局对于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并不禁止,但是还是建议企业,正常的日常经营业务还是到工商局申请经营范围的增加);
2)贵公司作为出租方在和承租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个体工商户)签订《场地及设施设备使用合同》时,需要将场地使用费(6#)、设施设备使用费(13%),物业管理服务费(6%)、水电费(可以分割单形式)在合同当中分开计价;
3)对于承租方是否办理个体工商户,和出租方没有关系,因为出租方无论是会计上收入确认,还是增值税销售收入的确认,还有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和承租人的身份没有半毛钱关系,因为增值税,所得税二者的收入都有相应的政策口径来规范,违背政策口径,给企业带来的是税务风险。
【注】钢结构大棚是否缴纳房产税?请参照以下政策,同时需要和当地税务局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8月28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储煤棚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内税函〔2018〕82号)规定,你局《关于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储煤棚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包地税发〔2018〕6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为了减少煤尘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在前期防风抑尘网的基础上,增加钢结构环保防尘网罩,形成独立罩棚体系。根据房管部门的相关证明,该储煤棚属于网状环保构筑物。因此,该储煤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电厂干煤棚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9〕114号)中明确,发电厂干煤棚的功能是储存煤炭和通风晾干,结构是钢架两端开口大棚,避雨不遮风,故不属于“房产”范畴。
注意,该局强调干煤棚结构是钢架两端开口大棚,避雨不遮风,不属于房产,因此也就不征收房产税了。
您好,1)会计维度:交付后,会计上可以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会计上结转成本当然遵循的原则是完全成本法归集会计上成本,可以在资料充分的前提下,进行预提预估,不受比例的限制;
2)所得税维度,交付后,按照31号文符合完工产品的条件,交付2栋楼的计税成本需要不迟于2022年5月31日前归集完成,计税成本的口径以取得税收凭证(包括发票,非税收入的财政收据等),需要结合31号文和税总2018年28号文公告《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要求归集,其中4项可以预提严格按照31号文第三十二条计提,其他成本必须以实际发生并取得符合要求的税收凭证为口径计入税前扣除,从而确定该交付的2栋楼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2栋楼的实际毛利额(T1),和交付前按照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交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T2),毛利差(T)=T1-T2,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T汇入,同时向税务局提交毛利差报告。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您好,不同地区优惠政策有所差异。许多政策也需要企业和当地税局进行一一沟通。您可以现通过如下资料了解公开的政策,如果需要协助在当地落地后续再联系。
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V2/4055
您好,已经按照11%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如果最初确定按照合同范围仅仅是建筑服务并按照建筑服务进行组价计税,而且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1%的情况下,目前再进行分解为11%,6%,17%,很显然违背合同范围,因为合同当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是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一般计税方法情况下,在2017年6月已经完工,当然只能够按照11%开具发票。
除非,有证据证明,之前的合同范围当中只有70万元的建筑服务(11%),另外40万元是机器设备(只能够是机器设备),同时还有10万元的设计服务/项目管理服务等属于服务的业务内容,因为需要对之前的发票红冲,需要有资料证明红冲的理由,另外,还是需要开具原税率(17%,目前已经是13%)发票,需要到税务局申请开具原税率发票都需要备齐相关资料,才可以开通原税率发票临时开票权。另外,不排除补税和滞纳金等。如果没有相应足够的资料证明的情况下,不建议去折腾,否则,面临虚开发票的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对于纳税人开具原税率(17%、16%、11%、10%)发票规定了新的办法措施。
新措施下,纳税人开具原税率发票,必须先提交承诺书,办理24小时的开票权限。
您好,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所列举的证据材料只是为了证明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并未要求企业一定要提供哪一类证明材料,也并未规定超过某个金额的损失必须要提供评估报告。
您好,
计提工会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
上缴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
贷:银行存款
实际支出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非正常损失,多少金额需要评估报告
企业所得税中,非正常损失,多少金额需要评估报告,哪个个文件有具体说明。
应当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专用发票要求当然比普通发票严格;专用发票可以使用复印件,普通发票应当也没有问题。
重庆市税务局答复(2019-10-12):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开票方将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开给购买方,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报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凭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当然,也可以参考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2020-01-19):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