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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此文件目前已经执行到期。
二、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明确:增值税阶段性减免延续。具体延续至什么时候,很快就会有文件明确。
这个问题或者有些争议,但本人可以明确告诉您:可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这个是指“缴纳义务人”,可没说“小规模纳税人”。
您好,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但非居民是否可以适用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在月销售不满10万或15万时不征增值税,需要和主管税务局确认。
如果非居民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所得税,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留档备查的资料。
一、以目前科技水平来讲,无法实现时间穿越。因此,现在收到发票,当然现在入账,无法穿越到2020年记账。
二、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规定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现在入账是不假,但要进行损益调整,追溯到2020年损益(因为通行时间是2020年)。
参考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自然人和其成立的个体户是两个不同主体,如果是以自然人为提供服务方,应该自然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是以个体户为提供服务一方,才可以由个体户开票。
如果是根据2月开票进行了红票开具,应该在普通发票或者专票栏次以负数列示,不是在未开票金额栏填写
借: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累计摊销
贷: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产处置损益
需要依法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依法纳税乃是法定义务,不能以此豁免开票义务。
上述情形,属于“销售不动产”。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累计摊销
贷: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产处置损益
如上所述,若“账面核算不准确,成本价是按评估价确认”,则之前折旧、摊销之成本费用金额及本次转让一并结转剩余成本,皆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补充一下,“公司批准店员领用口罩”,是说“店员自用,作为福利”?还是“店员领用,用于销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能否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现金支付工资,只要业务真实,依法扣税,则并不为金融、会计、税收法规所禁止。
参考《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若单位付现给个人,则其风险取决于何种业务以及业务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