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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务处理原则是“记账凭票”,而不是“凭票记账”。取得发票当然是必要义务;但不能一错(未取得发票)再错(不如实入账)。
二、所得税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可以要求销售方补开发票。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您好,免费赠送给国际会议的赞助品,需要视同销售做主营业务收入,可按出口免税收入入账,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转出处理。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给出的初步判断:
上述股权收购后,收购一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仅仅是被收购方“工业企业”的股东方而已,被收购方作为独立纳税义务人仍然存在,对于被收购方名下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如果有土地、房屋建筑物,但是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不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计缴。
您好,这里涉及到收入确认条件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服务期限延长,意味着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期限延长,履行该合同义务的时间延长,未来现金流的分布也发生变化,应当按照延长后的期限确认收入实现。
您好,转让股权,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取得的转让价款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交易价格补征税款。不过,如果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名下无房产、土地、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则按被转让股权的净资产作为转让价格,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认为不公允,也就是说,一般不会核定交易价格。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上述规定仅是增值税对打包转让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重组交易作出的规定,即不征税。除此之外,仍应当按照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以资产入股形成合并为例:
1、债务人:确认资产处置利得“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再计算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按照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坏账准备,冲减后,差额在借方计入营业外支出;差额在贷方冲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需要明确的是收入、费用科目在实际发生和应予确认的日期已经入账,资产划转并不影响已入账收入费用科目的金额,仅对因资产所有权变动的利得科目金额产生影响。
您好,请补全问题,谢谢
您好,
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生的大修理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这里所称“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您好,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因此,以现金方式发放年终奖,一方面受到限额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收到银行的审核监管。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监管风险。
确实,根据“财税(2001 )113号”文件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但是,无论批发还是零售,都是一种销售方式;而对于进口来讲,则属于一种购进,因此不能适用此处文件规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注:企业所得税折旧范畴,没有“临时设施”这个概念,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照上述分类确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