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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这个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异地核定征收了个税,并且是向企业进行征收的,但没有办法去抵顶真正应该缴纳的个税,也就是说这个核定征收个税,实际成了企业的一项支出,但因为是个税,又不应该属于企业的支出,因此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就存在了障碍,现在实操过程中有人根据实际情况计入了税金及附加科目,有人计入了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了纳税调整。
我个人理解还是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进行纳税调整,但企业也理解这是不合理的。但目前税收政策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您和当地税务机构沟通一下当地执行口径吧。
个体户在经营时,可以开具对公账户也可以不开具而使用投资人的个人账户,而且你提到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户,这个时候只要该缴纳的税金已经缴纳,那么账户的资金实际就是投资人所有的,所以进行资金划转是可以的,备着可以按实际情况写,比如写:利润划转,资金划转等都可以的。
补差价如果能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但如果不能取得就无法抵扣。
许多人把建筑服务(与总包、分包无关)和劳务派遣混淆。简单来讲:
一、对方负责这项工程,他怎么用人,您管不着;那是对方给您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
二、对方负责给您派人,您怎么安排他不管,他只管派人,干活的事您管;那是对方给您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全额计税,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差额计税,征收率5%.
如何开票,关键在于票实相符。
您好,因为购销双方均为国内企业故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您好,出口不退税产品视同内销,应按规定计提销项。按一般计税计算增值税。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如:甲公司本月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2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本期甲公司发生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万元
期末结转对冲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20万元,仍挂此科目,结转以后各期继续抵扣。
门票是一种特殊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也是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实际工作中,会看到很多发票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个行业习惯做法了,发票上有套印的税务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其实也能证明发票的效力,变通一下的话应该可以使用。
以下是找到的一些资料,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一、税务机关监制的公园门票属于合法有效票据
公园门票虽然不像一般的发票,但公园门票一般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有套印发票监制章,或者监制批准文号。这类门票属于发票的范畴,可以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相关支出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开具或取得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以下是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可作参考:
1 、套印发票监制章
北京市《关于对本市公园、旅游景点门票纳入发票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 [2000]470 号)规定:
在北京市范围内各公园、旅游景点及其附属的娱乐、游乐设施所使用的各种门票,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起均应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围,开始启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门票》。
山东省(鲁地税征字 [1998]9 号)规定:
各类门票均为收、付款凭证,是重要的财务、会计核算依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指的发票,必须纳入各级地税部门发票管理范围。……凡纳入地税部门管理的各类门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规格与用纸全省暂不作统一规定,但必须在显要位置套印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首先要确定你所说的兼职司机与你公司是什么关系,如果是任职受雇关系,可以根据企业制度发放出车补助里程补助等,作为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进行核算。但如果不是任职受雇关系,那么属于兼职司机的劳务报酬,不管你以什么名义对其进行支付,都需要提供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会计核算时也不是作为工资薪金核算的。
您好,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A公司,不适用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调整)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预交所得税可以计提,也可以不计提。
1、既然是预交,建议预交时不计提,年底时一并计提,否则年底多退少补时还要补提或冲回,比较麻烦。
日常预交时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年底按全年计算的结果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同时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2、如果计提,理论上讲应该在某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这样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例如,4月预交一季度所得税,3月底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4月份预交时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在交纳月份计提也可以,不是什么大问题,交纳的同时计提,把上面的分录反过来做,先做交纳的,再做计提的。只要在同一个月做,先后顺序不是原则问题。
不是的啊,个体户注销也是先要进行税务注销才可以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工商注销时需要出具税务部门的清税证明文件的。不知道你所说的是怎么个情况。正常来讲注销了税务登记才可能注销工商登记的。也就是工商注销了肯定没有发票可以开具了,应该在税务注销环节已经将剩余发票上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