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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理论上,根据(1)国税总局网页上的答复: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213637/n3213647/c3214420/content.html
(2)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理论上,只要贵司免征所得税的项目也是同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事项,应该是可以与加计扣除同时享受,即,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也可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但是,实操中,各地税务机关对此存在争议,有些观点会参考增值税的逻辑,即,增值税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从而认为纳税人不应该在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上进行加计扣除。
建议您提前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达成一致,避免后续争议。
不需要。
借:库存商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认证并转出)
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借:成本费用(按照员工岗位区分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注:福利需要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须并入当期一并计算、扣缴。
您好,根据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房产税计算,与企业性质无关;既然用于经营,自须依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非出租)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一次减除10%至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您好,公司A和公司B算是关联企业。政策没有限制关联企业时间采购货物的出口退税申请。需要注意A公司在交易中存在的合理性。
麻烦您补充一下,是吸收合并还是存续合并(股权控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即“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不难,关键是业务实际情况。您可以要相关合同看看。如果没有,就要找领导着呢清楚。到底是买的这个公司的资产,还是买的这个公司本身(股权)。如果前者,交易对象是对方公司;如果后者,交易对象是对方公司的股东。
您好,第一责任人是法定代表人。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来看,如果财务负责人对涉税风险有参与,此时财务负责人也要承担责任。总体来说,财务负责人比总会更直接承担责任,但如果总会涉入更深,那么总会承担责任。
不正常财务数据这个太笼统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您好,按销售退回进行处理,冲减收入、冲减销项税额。其中,扣掉的款项,按对方违约进行处理,这部分价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
理论上,设备搬迁,如果需要拆卸、安装的话,需要先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然后相关运输、安装费用并入在建工程,安装完工重新结转固定资产。
可以确认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