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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仅供参考!详见:https://www.docin.com/p-945796450.html
您好,上述情况涉及首套房认定标准问题。在实践中,有关首套房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个是从贷款的角度来认定,即不存在房贷记录,贷款就是首套的,俗称“认贷”;另外一个是从买房的角度,即在当地以家庭为单位的名下无产权房子,购房就算首套房,俗称“认房”。据此,首套房认定标准有以下几种:
1、认房:看购房者在当地房屋登记系统中是否已经有了登记信息。
2、认贷:看购房者在银行征信系统里是否已经登记有贷款买房的信息。
3、认房又认贷:以家庭为单位,既看名下是否有房产,也看是否有贷款,以及贷款是否已偿还完毕。
4、认房不认贷:以家庭为单位,只看名下是否有房产,不管贷款情况。
5、认贷不认房:以家庭为单位,只看贷款是否结清,不管名下房产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认房和认贷在执行过程中,应以当地房管局、金融机构的认定为准。鄂尔多斯税务局是要求您提供鄂尔多斯房管局出具的首套房或二套房证明,并且鄂尔多斯房管局查到本人只有一套住房并出具了首套房证明,那么您按首套房在鄂尔多斯市缴纳契税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并无税收风险。
其实,动产、不动产,主要区别在于离开其承载房屋或者土地,是否可以单独使用。我举个例子吧:就说电梯,安装之前,作为存货,就是动产;安装之后,就是房屋附属设施,就是不动产(电梯离开楼房并无意义,特殊情况抬杠则不必)。
有几个参考文件(只是原则参考,不必过分挑剔;其实都是一个道理),大致也是这个意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明确: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其中,“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从税收优惠制定的目的来看,“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通过公司商业化运作,采用订单式农业,一方面保证了公司原料的品质,另一方面解决了农户生产的农产品销售问题,从而实现了公司与农户的双赢。给予税收优惠,能够增加该种经营模式推广使用的积极性。
从风险承担来看,“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中公司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承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8号公告并未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加以限定,即并未要求“公司+农户”中的公司为从事养殖业的企业,比如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公司,采取“公司+农户”方式生产、销售农产品,仍然能够享受8号公告所给予的税收优惠。另外8号公告仅对“公司+农户”中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的所有权属于公司作出了规定,并未对用于养殖畜禽的场地进行了限制,因此无论是农民自有农场还是公司提供农场均符合8号公告的规定。
2、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中,需要明确公司支付给农户的款项的性质,而后再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指出,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因此,公司支付给农户个人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劳务报酬,农户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由农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公司。
3、在上述款项支付过程中,公司并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4、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因此,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进行蔬菜、水果的种植可以适用农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在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仅适用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因此尚无明文规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进行蔬菜、水果的种植可以免征增值税。
您好,这属于人行关于反洗钱、反偷税、反恐怖的规定,不是税务局的规定,所以,金四系统中不会设定这样的事项。但人行发现的大额取现及转账行为,觉得可疑的,可能会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
依据:
央行对于大额交易的规定主要分为4个部分: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另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规定: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如上所述,国发〔2013〕6号已经取消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但是在实践中,该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在执行。例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务财产处于2015年12月2日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西藏税务局12366于2020年9月14日回复称“财税字[1994]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是有效的。”因此,财税字[1994]20号在实践中的有效性问题,请以当地税务局的答复为准。
如果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有效的话,其优惠对象为外籍个人。因此在执行中,需要明确外籍个人的范围。此处的“籍”为国籍,“外籍个人”应当理解为非中国国籍的个人。与《个人所得税法》意义上的非居民个人并非一个概念。《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因此,外籍个人可能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住等原因成为居民个人。所以,贵公司的股东是外籍个人,可以直接享受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的税收优惠,取得贵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方面,税法并未明确规定须要准备哪些材料,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应当证明股东为外籍个人,才能享受股息红利免税的优惠,因此,需要准备股东外籍身份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投资行为是企业一项重要行为,公司章程中应该规定是由哪个权利机构进行决议的,否则企业投资时就没有的权利限制,总经理只是执行公司的决定,如果由总经理决定是否投资很容易出现问题。
退出的股东按照撤资,根据撤资时 收到的款项和之前投资款项进行比较计算个税,保留的股东和新增加的股东不会涉及到税费的问题。
您好,未见相关优惠。
依据:
654 耕地占用税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其他 140499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
655 耕地占用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14012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一款 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56 耕地占用税 改善民生 其他 14019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四款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657 耕地占用税 支持三农 农村建设 14092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658 耕地占用税 支持三农 农村建设 14092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 农村住房搬迁免征耕地占用税
659 耕地占用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教育 14101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60 耕地占用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141029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第一条第(十五)款 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同时适用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
661 耕地占用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国防建设 1412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一款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62 耕地占用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基础设施建设 141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二款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663 耕地占用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交通运输 14121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664 耕地占用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医疗卫生 14123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65 耕地占用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商品储备 141226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第一条 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666 耕地占用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商品储备 141226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0号 第一条 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667 耕地占用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14129999 其他 其他
自然人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属于按次的增值税纳税人,起征点500元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税。
您好,1、不能开发票,可以开具收款收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据此,价外费用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
(2)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
(3)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即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
题中总包方即销售方已错过工程施工截点,贵公司作为发包方即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合同约定的罚金,也即违约金,不满足上述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不属于企业经营业务相关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贵公司收取的上述罚金不能开具发票。可以开具收款收据给总包方,总包方凭合同和收款收据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章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贵公司取得总包方支付罚金或者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均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且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计入到企业当期利得,即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上述款项不属于建造新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因此,不能冲减在建工程的价值。
另外,应当根据合同准确区分罚金、违约金与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折扣是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其货物而给予的折扣;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罚金违约金的最大区别在于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均为与经营业务相关操作,应当在销售额上进行调整。
您好,根据问题所提到的情形,个人认为,已经构成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来说,该总经理受雇于中国居民企业,并且是董监高职级的,按2019睥35号公告,该高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收入应在中国境内纳税,贵司在支付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三)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本公告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