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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可以按照一般销售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残次品所入科目)
另外,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总额法、净额法都是可以的。但基于会计核算一贯性(可比性)原则考虑,前后核算方法应当保持一致;即使改变,也需按照会计年度改变,并将相关影响予以批注、说明。
不可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不可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其实,虽然提供了大题背景描述,但其实就是“转售实验台”而已。若此“实验台”乃是一项设备,则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至于具体代码,可根据设备类型,对照查询一下《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既然开具了公司抬头发票,且“联系公司业务,产生电话费”,则属于公务支出,而非个人所得,因而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票面开具1万是正确的。因为发票开具应当“据实”,而您给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其价值就是1万,因此应当按照1万开具发票。若有必要,可作上述备注——至于报账所需资料,亦可与补贴支付部门沟通一下。
如上所述,其实并无太大问题。因为无论账务处理、税务处理还是发票开票,皆以“据实”为要。既然缺失1吨乃是“水分流失”所致,则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即可,并非舞弊。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作为研发费用并非不可。不过呢,有一点需要提示您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二、(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可以报销。(花自己的钱,给员工办福利,这是好事。)
一、账务处理,可按职工福利核算。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若据实报销,通常免征个人所得税。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因为没有全国统一文件。)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可并入职工福利费,一并计算扣除。有个不太确定方面,若取暖费发票开给个人,则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也不尽然啊。比如说,研发没有成功,那就只能费用化了。总之,实事求是即可。(当然,且不可为了早扣除,而弄虚作假,那就是偷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