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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经与多位税务局老师核实,目前您提到的当地税局的意见“该类业务委托方没有提供原材料,不符合委托加工定义,开委托加工费不合规,应开具销售发票”是税务局角度普遍认同的意见。即不符合委托加工定义,应开具销售发票。
一、产品与服务,不是一个概念。
二、文件只是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而且产品中会有“材料”;技术服务中不会有“材料”吧。
三、如果上述服务与研发活动原本没有关系,则不能适用加计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产品与服务,不是一个概念。
二、文件只是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而且产品中会有“材料”;技术服务中不会有“材料”吧。
三、如果上述服务与研发活动原本没有关系,则不能适用加计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没有金额限制。但要实事求是。
二、我需要强调一下的是:路口没有摄像头,不代表可以闯红灯。
如果弄虚作假,则会面临补税、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或者限制,情节严重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如果只是漏水,返回车间修理即可。
一、返回车间
借:生产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投入人工、材料等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三、重新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大致就是这样一个流程。
您好,应收账款出现贷方余额本身就具有风险,和对方是否要发票没有关系。
应该查明出现贷方余额的原因,看是否合理以及如果异常看是否有办法解决。
如果只是对方不要发票,可以开具电子票或开具了不邮寄。
您好,如果是代收RMB,应该不是通过境外母公司账户打到境内子公司的,定性为外债的可能性比较小。如果子公司要将该代收款打给母公司,可以咨询下银行以何种形式打款会比较合规。
长期建议还是由母公司自己收款,或者改变交易方式:
如果公司的款项是由真实交易发生的,可以通过为货物,子公司可以和母公司签订购销协议,境内则是子公司和购买方签订购销协议,货物是子公司向母公司购买,而由母公司直接发货给境内的购买方。
为服务,则改为子公司与购买方签订合同,母公司代子公司提供服务(即子公司将服务外包给母公司)。
目前丢失发票已经不需要登报声明了。
如果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丢失的是普通发票,目前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一般是取得开票方记账联复印件及开票方的说明作为购买方列支凭证。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是带着人出租车,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合同了,属于交通运输,开票的话也是按照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来开。租赁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运输的话只有货物运输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你判断一下是不是属于货物运输合同。
有风险,如果是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然后派遣公司再向派遣人员支付的话,需要取得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才能再税前扣除。
如果是你公司直接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可以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要区分情形(约定):
一、如果A基于C缺钱花,愿意投入100万,但并非代替B出资,则C账务处理分别为:
(一)实收资本55万;若A不要收回,则45万作为资本公积:
(二)实收资本55万;若A后续收回,则45万作为其他应付款。
二、如果A与B约定,A自行出资55万,并代替B出资45万。则C公司确认实收资本100万(A55万、B45万)。至于A、B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由其自行解决,与C无关。
不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对该文件解读中明确,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已经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所以在发票上已经没有发票专用章了,但这个发票也是有效的。
三、与其他渠道相比,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哪些优点?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规范。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统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二是发票票样更加简洁。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三是签章方式更加先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