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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你说的这些属于工程机械,所得税上应该按十年摊销。
征管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追征税款的相关年限规定,但税务部门要求对一定期限的税收事项进行自查,并没有文件规定必须是哪一个年限之内的。通常可以总结性地理解为三年、五年或者无期限。所以税务要求自查2016-2020年应该不存在不合理。
这个需要看你公司和员工的私车公用协议如何签署的,如果合同约定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那么车位费发票如果取得公司抬头是可以报销入账的,但如果协议约定补贴包含了所有项目,就不能再列支了。
一、审计报告由外部独立中介机构出具,公司及其管理层有义务向社会公开。(理论上不需要其批准。)
二、公司财务报告(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道理一样),由管理层(一般指董事会)批准报出。另外,公司法中“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也反向印证了这个权力不在股东或者股东会(如果需要股东批准,就不需要作此规定了)。注:股东会有权投票决定谁干管理层。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借:库存商品658020.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542.65
贷:银行存款743563.03
借:银行存款743563.03
贷:主营业务收入658020.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542.65
借:主营业务成本658020.38
贷:库存商品658020.38
贸易公司从客户手里收取的手续费按规定计征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4.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企业会计准则之下,应付职工薪酬包含工资(奖金)、职工福利、工会经费、社保公积金、辞退福利等项。
然而,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条款将上述工资、福利、社保等分别规定,即税法是分开的。由此看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辞退福利列入工资等项,其实未必恰当。
关于辞退福利这个问题,既没有直接、明确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条规,也没有直接、明确不得扣除的条规;个人认为,如果实际发生,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汇算清缴时,直接作为一项“其他费用”列示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1、甲供材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是指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建设工程的各类材料、物资、动力交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劳务完成工程施工建造的一种经营方式。暂无文件规定“部分”所指的比例限制。地产公司前期支出的铲车工时费、钩机工时费可以计入甲供材的费用范围。
2、甲供材土增税扣除问题。
由于在甲供工程中,施工单位不需要支付材料价款,采购材料的发票抬头是建设单位,但“甲供材”金额应计入施工单位的总收入中,由此造成建设单位同时取得材料采购发票和包括材料采购金额在内的工程施工发票。在土增税费用扣除时,容易产生重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五条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可知,建筑企业土增税清算时,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应当是施工方按提供的建筑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和甲供材金额。
另外,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建筑单位取得了施工单位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那么在土增税税前扣除时,能否扣除3%的增值税税额?这个问题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简易计税的税款应当计入开发成本,所以能在土增税税前扣除;也有观点认为简易计税可以扣除分包款,应视为已经扣除,所以增值税税款不能在土增税税前扣除。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请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建设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甲供材的进行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取得甲供材的成本,能否在土增税税前扣除同上述处理。
您好,物业服务属于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中的“三十七、其他服务业”项下第2个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不建议如此。
个体户是可以开通对公账户的。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九)个体工商户。
基于“三流(销售方、收款方、开票方)一致”考虑,建议向个体户本身开立账户据实付款较妥。
一、关于这个问题,不必反复强调“汽油补贴”这个术语,本质上就是“给钱”。
二、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决于税法规定,不在于“用户体验上不太合适”。至于“无法获取参会人员身份证信息”,我另举一例即可:您向客户付款,原本也不知其银行账号,则客户提供即可;提供账号乃是付款必要前提。此处也是一样,支付上述款项,定位于以“获取参会人员身份证信息”为前提之一,则此问题自可解决。(关键是定位:您自己先定位于可以“无法索取”,自然“无法索取”了。取得相关信息,依法扣缴个税;这可是法定义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相关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自可自行决定;但税额须依税法计算,纳税人身份须依税法确定。
三、向个人支付,若未超过500元,可以不用发票,而以内部凭证加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入账,并辅以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若超过500元,则需要提供发票,辅证同上。此处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
您好,投资回报率(ROI)=年利润或年均利润/投资总额×100%,
100×(1-70%)÷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