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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您提供信息明显过于简单,所以只能由您结合上述规定、据实判定一下。
有两种处理方式,本质上差不多。
一、基于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此属于直接减免,直接不用计提,全额确认收入即可。比如收款10600元。
借:银行存款 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00
二、基于《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如上所述,既然“在入职到公司之前与公司发生”,则与 “任职或者受雇”并无关系,此非工资薪金所得,理应按照劳务费用支付。
您好,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综合保税区之间或者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特殊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进出区不征关税。
可以对外出租,属于转租业务,但对于集团内单位无租使用是否有合理原因,有可能因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租给你的单位进行核定征收。
已经认证的专票,由购买方上传并填开红字信息表,销售方根据税务审核后信息表开具红票,所以是由购买方通过发票开具系统的红系信息表填开模块填写并上传。给您一个操作步骤的链接参考一下。
https://wenda.so.com/q/1515762968218120?src=170&q=%E8%B4%AD%E4%B9%B0%E6%96%B9++%E7%BA%A2%E5%AD%97%E4%BF%A1%E6%81%AF%E8%A1%A8++++%E6%93%8D%E4%BD%9C+%E5%9B%BE
工作室的名义对外经营产生的所得都属于经营所得,所以工作室写小说,经营范围中有文艺创作的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开票是根据增值税的税目开具,写小说,应属于增值税的销售无形资产税目——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开票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开具。
没明白您问的劳务派遣业务类型是指什么?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所以用工单位不管将工人留在国内工作还是派到海外,只要是属于上述方式,由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工作的,都是一样的管理,都是劳务派遣方式。
公司给员工只发工资不给交社保(五险),并和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这也是违法社保法规定的,单位缴纳社保是法定业务和责任,不能因为签订了放弃协议就可以不缴纳。
不交社保不见得一定有工资列支税务风险,如果确实是真实支出,不属于虚列工资支出,只是没有缴纳社保而已。
目前社保由税务征收,但基数核定等还是由申报部门进行,税务部门只是征收而已,如果严格按照税务掌握的工资总额和社保缴费基数、开具工资人数和缴纳社保人数比对,其实是可以发现没有全员足额缴纳社保的问题,但目前税务机关并没有这么严格比对,社保法其实就是红线,企业必须按照社保法规定缴纳社保,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了,就类似我们得其他法律一样,即使没有严格监管,你也同样要守法啊。
您好,存货占用资金应计利息计算公式:存货占用资金的应计利息=存货平均余额×资本成本,存货占用资金=存货平均余额=销售成本/存货周转率,存货占用资金的应计利息=存货平均余额×资本成本=(销售成本/存货周转率)×资本成本
资本成本可以按同期LPR。
预付账款可以参照以上模式处理。
一、增值税
对于个人(非经营个体工商户)来讲,通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若有优惠政策,自可依法执行。
二、附加税费:根据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三、个人所得税
(一)支付方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需要依法开具(代开)相应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三)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四)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是并入以后的综合所得扣除上述各项;并非劳务报酬扣除一次、综合所得扣除一次,那样就重复扣除了)。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年度口径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您说的“对方单位”是什么单位?和您公司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提供无偿试验料给对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