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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对于个人(非经营个体工商户)来讲,通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若有优惠政策,自可依法执行。
二、附加税费:根据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三、个人所得税
(一)支付方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需要依法开具(代开)相应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三)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四)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是并入以后的综合所得扣除上述各项;并非劳务报酬扣除一次、综合所得扣除一次,那样就重复扣除了)。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年度口径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您说的“对方单位”是什么单位?和您公司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提供无偿试验料给对方单位”?
您好,建议尽量设法联系供应商,让其开具发票。如果确实联系不上,能否让对方出具一个失联证明?如果联系不上对方,经查询,对方已经注销、撤消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可适用28号公告十四条,凭十四条列举的证明文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只要真实的购进,即便没有取得发票,也应正常入账。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证并无关系。
二、作为一个经营主体,依法取得发票乃是法定义务。虽然可以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普通发票必是必须。
三、最关键的,无论销还是进,都要实事求是,票实相符,不可虚开(虚受)发票。
您好,应按转售电进行处理,即:支付的电费作为贵司的成本或费用扣除,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向商户收取电费正常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并可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6219
您好,您的问题已在原文问题已解答,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6217
您好,没有申报有滞纳的风险。应该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更正申报。
您好,建筑业新收入准则核算资料
会计科目调整
1.增设“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按照工程项目核算),核算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内容。
2.增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删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借方的项目,调整到“合同资产\工程款(已完工未结算)”科目;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的项目,调整到“合同负债\已结算未完工”科目。
【补充】“合同结算”: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3.“预收账款”科目调整为“合同负债”科目。
简单流程:
1.购买材料: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项目发生实际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3.收到预收款
(1)开不征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代转销项税额
(2)开有税率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4.主营业务成本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5.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投入法,按照完工百分比推算收入确认金额):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6.业主确认工程量:
借:应收账款
合同资产
合同负债-工程款-预收工程款(本次冲减预收工程款金额)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会计收入确认早已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结算(本次冲减预收工程款金额)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你司购进小汽车时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且小汽车用于生产经营,现在销售应按不含税销售额*13%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还要按照资产处置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是指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
至于上述“股利分红 租金收入等”,不参加汇算清缴。一般应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则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但这不是汇算清缴申报。
至于上述“代理人合同”,可具体、详细描述一下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