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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明白您问的劳务派遣业务类型是指什么?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所以用工单位不管将工人留在国内工作还是派到海外,只要是属于上述方式,由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工作的,都是一样的管理,都是劳务派遣方式。
公司给员工只发工资不给交社保(五险),并和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这也是违法社保法规定的,单位缴纳社保是法定业务和责任,不能因为签订了放弃协议就可以不缴纳。
不交社保不见得一定有工资列支税务风险,如果确实是真实支出,不属于虚列工资支出,只是没有缴纳社保而已。
目前社保由税务征收,但基数核定等还是由申报部门进行,税务部门只是征收而已,如果严格按照税务掌握的工资总额和社保缴费基数、开具工资人数和缴纳社保人数比对,其实是可以发现没有全员足额缴纳社保的问题,但目前税务机关并没有这么严格比对,社保法其实就是红线,企业必须按照社保法规定缴纳社保,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了,就类似我们得其他法律一样,即使没有严格监管,你也同样要守法啊。
您好,存货占用资金应计利息计算公式:存货占用资金的应计利息=存货平均余额×资本成本,存货占用资金=存货平均余额=销售成本/存货周转率,存货占用资金的应计利息=存货平均余额×资本成本=(销售成本/存货周转率)×资本成本
资本成本可以按同期LPR。
预付账款可以参照以上模式处理。
一、增值税
对于个人(非经营个体工商户)来讲,通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若有优惠政策,自可依法执行。
二、附加税费:根据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三、个人所得税
(一)支付方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需要依法开具(代开)相应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三)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四)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是并入以后的综合所得扣除上述各项;并非劳务报酬扣除一次、综合所得扣除一次,那样就重复扣除了)。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年度口径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您说的“对方单位”是什么单位?和您公司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提供无偿试验料给对方单位”?
您好,建议尽量设法联系供应商,让其开具发票。如果确实联系不上,能否让对方出具一个失联证明?如果联系不上对方,经查询,对方已经注销、撤消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可适用28号公告十四条,凭十四条列举的证明文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只要真实的购进,即便没有取得发票,也应正常入账。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证并无关系。
二、作为一个经营主体,依法取得发票乃是法定义务。虽然可以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普通发票必是必须。
三、最关键的,无论销还是进,都要实事求是,票实相符,不可虚开(虚受)发票。
您好,应按转售电进行处理,即:支付的电费作为贵司的成本或费用扣除,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向商户收取电费正常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并可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6219
您好,您的问题已在原文问题已解答,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6217
您好,没有申报有滞纳的风险。应该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更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