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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举个例子吧。我们知道,增值税抵扣要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大家都知道,这个“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中国税务机关印制的。比如英国也印制了一种发票,翻译成中文恰好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当然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这儿也是一样,“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是个特指术语,直接就是界定为人民银行公布的。
出口确实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个也有明确政策可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为出口免征增值税,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研发过程形成的产品,并非研发费用,而是应当确认库存商品;至于研发之后利用研发形成的技术而生产的产品更是库存商品。
那么,销售上述库存商品,则应结转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是按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B的风险由其自身承担,如果导致B资不抵债,A最多也就是投资赔光而已。
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单位价值并非会计确认固定资产的绝对标准,但企业通常根据资产使用周期(超过1年)和重要性原则自定金额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其核心特征包括:
持有目的为生产经营活动(非直接出售)
具有长期使用价值(通常超过1年)
具有独立实物形态(如机器设备、建筑物)
根据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标准您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判断一下。
货物类需要填写,服务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确实没有的话可以不填。
按你描述,能够运送的混凝土已经是成品,所以你所说的人工及运费属于为了销售产生的费用,属于销售费用。
其实,“从25年提了加计156986.31元……做了营业外收入”,这个本身是不对的。加计抵减,乃是一项政府补贴,并非增加进项税额,也不应当计提。而是直接于缴纳时作为“其他收益”。
比如,上期进项税额100万,加计抵减5万,但是上期交不着增值税,那就什么也不做。
本期进项税额20万,加计抵减1万,需要缴纳增值税10万。那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
贷:银行存款 4万
其他收益 6万
您可以把之前“计提”分录冲掉,然后比如上面分录处理。
个人以为,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原因就是既然“在中国工作”,则属于“境内发生”。既然对于境内发生的服务而付款,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用通俗语言,给您讲讲以下三个概念如何区分吧:
一、如果对方负责帮您招人,别的不管,这叫“人力资源服务”。
二、如果对方给您提供人员(但人员属于他们),由您安排他们干活,这叫“劳务派遣服务”。
三、如果对方接了您的具体的活(比如建筑),他们安排人干活,您只要求工程结果,对方派何人来干,与您无关,这叫具体劳务(比如建筑服务)。
按照您的描述,“把部分劳务整体外包给劳务公司”,应该是属于具体劳务,应当按照对方具体干了什么活,来相应开具发票。
请您补充一下,对方给您公司提供了“研发服务”,其结果是什么呢?是否形成了资产呢?
关于租赁与仓储的区别,可作如下区分:
如果物流公司只是给了您这个罐子,别的啥也不管,那就是租赁;
如果您公司把货物给了物流公司,别的啥也不管,这就是仓储。
也就是说,关键在于,货物放在罐子里,这段时间谁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