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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需要您补充一下:美术社因为什么业务,而开具了“其他居民服务”发票呢?(打个比方,某饭店开具了销售电脑发票,未必一定是错的;他家有一台电脑不用了,卖掉了,当然要开“销售电脑”发票。不在于这个什么公司,而在于什么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 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 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 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 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 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没缴足不能扣除相应利息支出,这个规定期限应该就是章程中确定的缴款日期,所以只要在章程规定缴足资金的期限内,也就是还没到应该缴纳的时间时借款对应的利息是可以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 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 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 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 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 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说的是在规定期限内如果不缴足的情况下,对应利息不能扣除,如果没到规定期限,即使没有实收资本,都是认缴,利息也能税前扣除的!
您好,明佣:在合同价格条件中规定,并在出口发票中列明的佣金。明佣由国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不需另付。但在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中,应单独反映,在反映销售收入的同时,将明佣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CIF方式成交,在计算FOB时,佣金须要扣除。
暗佣:在出口合同中定有佣金,但在价格条件、出口发票上未列明的佣金。
税法上如果是无偿提供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以即使母公司不收取利息叶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收利息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产生利息收入还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您好,购入的监控设备,当月即安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不必通过“在建工程”税目核算。
不能。应当冲减当期。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相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一、如果上述“保证金”确实乃是“保证”性质,租金另行收取,而这个“保证金”到期退回。那就不用缴纳税收,账务上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即可。
二、如果上述“保证金”名为“保证金”,但在执行过程中转作“租金”,那实际上就用预收租金性质了。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既然属于上年业务,且合同中服务终止时间在2020年,金额也是明确知道的,理应于上年开具发票。
二、不过好在,按照政府工作报告提及阶段性减免增值税政策延续;您未及时开具发票,可能对于享受免征增值税未必会有实质影响。
三、这种情形,以后务必注意。不是说收款才开票;业务发生就应当开票。比如初级会计教材就常见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您好,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土地增值税:
资产划转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但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属于无偿赠与范畴,理由同上。同时资产划转方非有偿转让房地产,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划转资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3、契税:受让划转资产免征契税。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有效期至2020年底)规定,如国有不动产产权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资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性调整或划转的,则对承受单位可免征契税;不动产权属的划转如是发生在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全资企业之间的(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所属全资子公司相互之间),对其承受单位也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4、企业所得税:资产划转属于投资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也就是说,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属于政府投资行为,按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属于收入范畴。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进行处理。另外,该项资产价值通常由政府在划转时直接确定,因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按其实际接收价值确定。
5、印花税: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无偿划转双方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另外,通过证券交易所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权的印花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您好,需要登记,境内委托研发由受托人登记,境外研发的,由委托方登记。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因此,个人理解,除了“实行核定定额征收”,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应当依法进行汇算清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