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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个问题您需要判断机器使用年限。为了答题方便,假设这个机器使用三年。
如上所述,既然“售价36万”,您可用三年,那么这个“租金36万”只是“所谓租金”。也就是说,实质上其中12万元构成租金,24万元构成一年之后这个旧设备的入账价值。
至于售价大于已付租金,道理也是一样。比如售价48万,那就对应租金16万,将32万(所谓租金20万+再付12万)作为设备入账价值。
目前还是依据这两个基本文件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允许计算抵扣的仅限于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其他项目都不能计算抵扣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
您好,EXW成交方式出口后可以申报出口退税的,根据财税2020年2号公告,目前已取消退税申报截止期限要求,2019年出口未申报出口退税,且未做免税或者视同内销征税的,可以继续申报出口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允许计算抵扣的仅限于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其他项目都不能计算抵扣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允许计算抵扣的仅限于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其他项目都不能计算抵扣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
对于数量不一致,首先需要落实一下原因,如果是因为正常损耗导致不一致,那么你公司应该按对方实际收到数量开票,差额应该作为你公司的一项合理损耗列支。如果不是正常损耗,需要进一步找到不一致的原因,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对应账务处理
您好,您的问题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1679
您好,贵公司出口零件,运费由国外公司承担,如果运费支付给贵公司,那么构成价外费用的运费直接计入零件价款中即可;如果运费由国外公司直接支付给承运方,那么运费不构成价外费用,发票上无需体现。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因此,按照上述规定,A公司应当在B公司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时候,确认转让所得,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所称的分期纳税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企业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分期纳税处理的,无需在季度预缴时申报所得,而应当在年度申报时分期确认,并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对递延情况进行说明。
您好,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起算是从自获利年度起,因此,如果今年全年亏损,那么就没有开始计算优惠期限。
单纯使用管道运输水到客户处,并收取相应费用,也不涉及水的购销的话,建议还是应该按照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进行发票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