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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亏损应该由投资单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被投资单位,所以如果你说的蒙古公司是被投资单位,是不能计入蒙古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应该计入投资方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话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通过申报表填列实现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既然“直接打到个人账户”,作为工资薪金较为合适。至于“协议”,最好还是签订,以便明确权利责任。
分支机构所得税如果是和总公司汇总缴纳的话,是要按照总分机构合计的数据来判断是否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这个不是从19年开始,应该是一直这样的,如果你的分支机构是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那么可以单独适用小微政策。如果不满足条件享受了小微政策,需要更正申报。
您所述信息,与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无关;准确来讲,您没有给出关键信息。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才可以,至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抵扣,或者若是购入时取得专用发票但未抵扣(并非条例第十条所列原因,比如忘记了)、依法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取得(比如考虑价格因素)等情形,则是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那一般纳税人就要依照13%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请您具体描述一下业务详细情况?
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本文件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说明如下两点:
一、虽然您使用了“存”字,但本人猜想,您公司集团应当没有吸储资格、进而吸收存款吧?(注:存款利息确实不征收增值税;但您的情形可能不属于存款。)
二、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指的是“无偿借贷行为”。而您的情形是“取得的利息收入”,自然不属于这个政策规定范围。
这要区分情况对待:
一、如果“对方”乃是您的客户
1、如果针对某笔业务进行验证,可以一并作为这笔业务的收入;
2、如果并未针对具体业务进行验证,可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冲减销售费用。
二、如果“对方”乃是您的供应商或者服务商
1、如果针对某笔业务进行验证,可以一并作为这笔业务的采购或者服务成本;
2、如果并未针对具体业务进行验证,可以作为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与资金有关)。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目前没有针对网络科技公司这个行业特殊优惠政策,需要根据你的而具体业务看是否有优惠,比如如果你满足条件开发软件可以适用即征即退政策,你如果满足小微企业条件,可以适用小微政策等。还有如果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等
收到简易征收的3%进项,如果采购事项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是可以抵扣的,但如果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是不能抵扣的。
文件:财税(2016)36号文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金融企业目前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86号),资管产品增值税简易征收和保本收益区分(财税2017 56号,财税2016 140号)。对于投资研发,并没有对金融企业有所限制,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所谓“营业收入”,有“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收入,才是营业收入。
如上所述,既然“预计不会来消费了”,则上述“预收账款”应当结转“营业外收入”。至于资料,关键就是能够证明“预计不会来消费了”的证据。
麻烦补充一下,新股东投资时,企业注册资本是否已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