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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增值税相关规定,只有非正常损失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转出处理。所以请根据你说的短龄品报废原因,如果不是因为非正常损失原因,不需要转出!
文件依据 财税(2016 )36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建议认证然后转出处理,因为如果开了专票,一直没认证,税局电子发票抵账系统匹配的时候,会看到一方申报一方未抵扣,可能会找到你解释的。为了避免麻烦,认证再转出操作更好
如果全部放弃生产,只能适用免退税的外贸退税方式,也可保留部分生产能力,对子公司生产产品采取视同自产产品政策,可以照样适用免抵退模式。
关键在于直接向谁支付。
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需要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所以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不能抵扣,如果已经抵扣,需要转出。
您公司具体为商场提供了什么服务呢?是不是介绍商家到商场入驻?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要求,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相关规定,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相关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相关政策: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上所述,既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然可以“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增值税如果全额开票,就产生纳税义务了,也就是说增值税在开票时就全额纳税,但所得税和会计核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按8年分别确认收入,收到款项时,应该计入预收账款科目,之后再结转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上述文件,如果满足条件,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对方,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如果只是单纯划拨资产是需要征税的
首先为您解释一下所谓“无法代扣缴个税”。假设张三去机场,告诉人家说“无法提供身份证”,请问他如何登机呢?又或者假设您公司告诉推广人员“无法支付佣金”,对方也不同意啊。
不是“无法代扣缴个税”,是您主观上未把法定义务作为必须要做的事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销售收入全额确认是正确的;佣金应当作为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