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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提到的,可能是今年总局布置的针对特定行业的检查。检查前安排一个自查,是给纳税人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如果纳税人认真自查,在自查阶段把问题解决掉,则只需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不会处罚,如果自查后,税务机关通过分析发现纳税人还存在比较大的疑点,则有可能转入稽查,在稽查发现的涉税问题,除税款、滞纳金外,一般会根据情节轻重处罚。
这个问题,我需要从“根”上给您讲讲。
纳税申报期限,有定期,比如每月、每季、每年等,也有按次。如果对于这个其他账簿,原本核定定期申报,比如按年,则虽然免税,但仍须零申报。如果核定按次,那就不用了。
当然,以上差不多算是理论。实际上,这属于长期免征(估计不会恢复征收了);即使核定定期申报,可以取消这个税目,不用申报了。
您可以直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具体到您说的情形,建议可以在产权转移或者合约已经明确房屋实质上属于买方时确认收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个人认为这样似乎不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借:银行存款
贷:资产处置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既然“为做股权融资”,则应当属于"支付的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本项目反映除了上述各项目以外,支付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例如发行股票债券所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该项目可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因此,承租方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注:如果单看中央空调,则不是房产;如果作为房产附属设施,则房产是出租方的。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如上所述,中央空调并非出租方“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自然不纳入出租方资产,当然也不构成出租方房产原值。
而且,对于出租房产来讲,计税依据乃是租金,也与安装这个中央空调无关。
但是,如果合同明确,这个中央空调将来在仍可使用的年限内交给出租方,并且折抵租金,则视为出租方收到租金,而需要缴纳房产税了。则在不出租的时候,也构成原值需要依法计税。
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是两个概念。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如上所述,计入当然损益或者形成无形资产,才可加计扣除或者摊销。您的情形,“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不能扣除。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个人认为,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作为计征依据。如上所述,虽然增值税属于预缴,但对于附加税费来讲,已经据此发生了法定缴纳义务。因此,此时附加税费应当结转损益。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贷:银行存款
开具发票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没有必然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部门都有类似答疑!只要按实际从事的经营业务选择正确税目税率开票就可以!
但你说的劳务派遣是特殊行业,建议取得劳务派遣资质,才能适用劳务派遣差额纳税政策,如果全额纳税,是没有问题的!
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