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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需要确定A 与C 公司的关系,如果是任职受雇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是按工资薪酬来申报个税的,但如果是因为A 在其他单位已经缴纳社保,无法在C 再次缴纳社保,这是现有制度规定的,和当地主管部门沟通一下看怎么解决。但如果A与C 是劳务合作关系,那么C 不需要给A 缴纳社保,但需要A 提供发票,并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
可以利用与C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规避社保问题,但需要满足非全日制员工的基本要求,即日工作不得超过4小时,周不超过24小时,工资不能按月发放。
不可以,同股同权同利,所以分红需要同时向所有股东分配。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一、土地使用税由乙公司(法定土地使用权人)缴纳。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二、房产税由丙公司代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乙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儿所说“结转扣除”,前提应当是指“符合扣除条件”。如上所述,“该组织(捐赠)当年未取得税前扣除资格”,则这个捐赠原本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因此就不存在“结转扣除”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如上所述,“货物未收到”,自然无法“拥有或者控制”,因而不符合资产定义,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上述支付50万元,应当作为预付账款。
二、发票开具时点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只是预付账款,不符合发票开具条件,应当将发票退回作废之。
这个子公司是从其他股东(自然人、公司)那里买的吗?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1年26号公告,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所以,申报城建税时,计税依据中应当把这一部分扣除。这是城建税法今年9月1日起实施后政策新变化。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您好,如果该临时工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就需要为该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般情况下,除非与特殊约定,问题中提到的临时工,一般构成劳动关系。
依据:
Ø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Ø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您好,这个是考试题目吗,如是考试题,请把原题的信息提供过来,以方便回复。
餐补形式,需要缴纳个税,如果有制度且和工资一起发放的,可以在所得税扣除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扣除!
提供免费午餐,不需要缴纳个税,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
旅客运输服务才能抵扣进项,退票应该取得退票费的票据税前列支,但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只需要缴纳工伤保险,不需要缴纳其他社会保险,非全日制用工是用工的一种形式,也计入工资薪酬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