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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补充一下:“剩余租金”是啥意思,这怎么收购(够)?然后就是收购之后,是两个公司还是成为一个公司了?
您好,如果您是想从政策层面,询问在对境外非贸付汇时,为何中国支付方要为境外收款方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原因,那么,
最为重要的政策依据为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方和外方之间的交易如果属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则交易的标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外方满足第六条,则中方为外方的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收到上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若未达成目标
借:其他应付款
贷:相关科目(依次冲减个人从公司取得工资奖金或者收益等相关科目,若涉及以前年度损益,则代之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若达成目标
借:其他应付款
应付职工薪酬等(根据合约性质等实际情况而定)
贷:银行存款
其实,就是一种绩效奖惩(扣)机制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具体是什么业务?该业务是境内还是境外?如果完全发生在境外,则贵司有可能享受免税待遇。建议进一步核实并提供相关情况以方便回复。
如果相应的应税行为还没有发生,除去建筑服务、租赁服务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外,其他情形无须预缴增值税。
您好,不可以归入研发加计扣除,但可以归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中,分类为直接投入费用,问件可以参考《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0号。
您好,(1)关于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关于无法抵扣进项税(即需要做进项转出的情形)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根据您的描述,
· 贵司拍摄宣传海报时企划部领用外购货物,不属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对外赠送等情形,所以,判断为在增值税上无需做视同销售。
· 领用外购的这批货物用于公司官司诉讼,如果属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对外赠送这些情况则需要作为视同销售;如果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或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情况,且并没有同时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不能抵扣进行税,需要做进项转出。
您好,不太了解这个避税的含义?按规定,取得销售收入就应当申报纳税。如不申报纳税则有风险。可能的处理方法是,注册很多家电商,分别由各个小电商对外销售,小电商属于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可分别享受各自的税收待遇,此种情况下,总的税负会很低。当然,具体的,需要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去判断。
您好,可能没弄清收购股权还是收购资产?请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以便判断。如果是收购股权,则贵司收购的股权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即可。被收购股权的企业,如果相关负债由原股东偿还,则只在被收购股权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处理: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其他应收款。
您好,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不能在本年度加计扣除,如果要扣除按规定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申报表,建议您先和主管税务局确认下,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则可以操作。
您好,需要考虑业务的真实性,如果没有实质提供咨询服务,只是开具发票和付款,由于关联企业的咨询服务是关注点,易被税务局关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现在执行75%,制造业10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175%,制造业200%)在税前摊销。
正常来讲,从事研发,或者研发没有成果,则计入管理费用;或者形成成果,而计放无形资产。不会出现计入在建工程的研发费用吧。
出口创汇,指通过对外贸易中的出口取得外汇的活动。既然此处要求填写人民币,则按照规定折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