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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按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原材料/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出口货物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当期应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当期免抵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连续12月或4个季度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不是只统计开票金额,而是是所有收入,包含未开票金额!
冲之即可。
借:其他应收款(若已付而由对方或者甲方归还)、应付账款或者其他应付款(原本未付,挂账往来)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样,汇缴时一并调整企业所得税,也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最后将其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即可。
皆需依法纳税。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员工不必解释:至于家属,要并在员工身上。道理很简单,您不会邀请路人家属,只邀请员工家属,为什么?因为是员工(任职、受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相关规定,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这是针对特殊困难、个别员工的;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二、税务处理
若已取得发票,可依法用于计税,抵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
三、关于其他方面,比如资产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之类,并非本人专业范围。
您好,设备采购和安装服务应该分开开票,如果供应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分开两项销售额,应从高按设备销售的税率开具发票,建议和供应商协商下,重新签订合同,约定好设备和安装服务的价格,两者分税率开票,否则就英全部从高按设备销售开具而非按建筑安装服务开具,现在对于企业的风险是对方开票不合规,以后可能要进项转出。
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上述“车辆GPS安装费”应当并入“固定资产——车辆”。
发票方面,虽然称为“安装”,其实属于车辆修配,乃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建筑那叫“服务”)。若无必要,并无要求必须备注。
注:建筑服务之“安装”,乃是“不动产化”(想想“建筑”二字,其实很容易理解的),打个比方,安装中央空调、安装电梯等。
其实,这个问题您只是想复杂了。非常简单:出租人收取房租,当然缴纳增值税、房产税(还有别的)。至于谁实际交到您的手里,只要合同约定,计税方面,那都没有直接关系。
打个比方:甲公司租您房屋,理应给您租金。但甲公司是个组织,“甲公司”本身无法做这件事情(给您钱),比如“甲公司”派张三来付钱。那“甲公司”、“张三”也是两个主体,是“张三”代表“甲公司”来付钱。这儿也是一样,是“担保人”代“承租人”付钱。
反之也不难理解的。如果这样可以(不用交税),那以后都可以这么办了。大家找个第三方,替客户付款,不用交税;之后客户再归还他。那显然不可能的。
麻烦补充一下,既然“无产权”,那收这个钱来,归谁呢?
您好,如果审计报告还没有出具,可以调整,将这笔费用补提进去,在汇算清缴支付的可以做税前扣除。已经出具了审计报告,建议和审计沟通下看看能否调整。
您好,如果日本保险公司是境外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0号,保险项下的保费和保险金无需合同合同备案,由于保险的发生地也是在国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无需缴纳,但如果是属于财产保险,需要缴纳印花税,具体请咨询下主管税务机关再进行操作。
麻烦您提供一下您所申报的具体数据吧。就是相关申报表栏次数据提供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