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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业务招待(比如:请客吃饭),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吃饭通常不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吧),也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二、送礼不是“业务招待”,应当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那么,如果视同销售,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提销项税额,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情形下,就可以依法抵扣了。
我大致讲讲原理吧(条规就不列了,就此问题来讲,也没有太大用处)。
一、账簿不健全(或者说:核算不健全),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也分核定应税率、定期定额。
(一)如果能够知道收入额或者成本费用额,那就要使用核定应税率的方法;
(二)如果二者皆不能知道,才要定期定额。
如上所述,既然知道“月营业额25万左右”,那再要“定期定额”,那自然是不批准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来举例子讲。
例如,您公司销售商品甲,收款2260元;同时赠人积分1130分,用这个积分人家兑换了促销品乙。假设甲、乙市场价值一样(我为了计算方便,数字可以随便举)。那么,其实,就是2260元,销售了甲、乙两商品。
借:银行存款 226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 1000
——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
借:主营业务成本——甲
——乙
贷:库存商品——甲
——乙
相关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至于“来料加工”,个人理解这不算“生产制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除非特殊要求,现在不要求必须验资。
二、不验资不代表可以不出资(路口没有监控不代表可以闯红灯)。
不可以。
参考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
您好,回复区不能粘贴附件,您可以联系产品顾问索取。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规费,各地计费依据可能不同。比如有的地方,按照增值税税额附征;那么,如果视同销售,缴纳了增值税,当然同时也构成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
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不缴纳印花税
参考12366北京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05-29)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您好,开具发票,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完全无须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了,企业会在当期多缴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由于开具了发票,需要按开票金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行的方法是尽量推迟开票,或万不得已,在月初开。
麻烦补充一下,您当时的账务处理是怎么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买车”,本身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