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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情况,其实是两项业务:
一、您公司向对方销售了“装修服务”、“固定资产”;
二、您公司租赁对方房子。
只是二者结算抵款而已。但对于第一项业务而言,您公司应当涉及销售“装修服务”、“固定资产”相关税费,就是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这些,至于款项,就是正常租金价值,也可理解为装修、资产市场价值,其实,基于正常市场活动,二者是一致的。
个人理解可以按不动产转让纳税,税率9%。但建议您再和税务确认一下。
需要,需要按场地租赁(9%)和转售电(13%)开具发票纳税,如果不能分清具体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税务处理据实即可,并未要求相关资质。但是,其他法律法规(比如《建筑法》)需要办理,自须依法办理。
二、“一并提供完税证明”并非税法所必要。可视为民事约定,自行协商即可。
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贷:其他应收款(就是转款时所入科目)
乙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就是收款时所入科目)
贷:实收资本-甲公司
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
是的,应当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其实,明细科目是自行分类、设置的。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
就是说,您公司自己设置一个明细科目,或者将其归入某一明细科目即可。
既然“延续到明年初结束”、“包括明年2个月的”,则应当分期确认收入,剩余2个月作为预收款。当然,增值税方面,由于“已经开出所有发票收到所有款项”,则需要全额计税了。
既然“员工和租车平台签订合同”,则印花税缴纳义务人乃是“员工”和“租车平台”。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需要。
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乃是“工资薪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定义,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如上所述,“给员工发了一笔奖励费”,这属于工资薪金,应当作为工会经费基数的。
一逾期申报退(免)税业务的处理
1.财税【2020年第2号】公告发布之前,原政策规定中明确“逾期申报的退(免)税业务”可在当年5月份申报“免税”,如5月份未申报“免税”则需在6月份对上年度出口货物进行清算,并对相关货物适用“征税”政策,不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针对部分特殊情形提供了相关补偿措施,如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及延期申报等。同时,后续政策中还明确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已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财税【2020年第2号】公告发布之后,现行政策明确“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同时,税务机关取消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及延期申报等相关事项,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出口退(免)税操作的便利化!
二、适用财税【2020年第2号】公告的范围
对财税【2020年2号】公告中所描述“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1.财税【2020年2号】公告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即:2019年企业出口业务尚未到原政策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可以适用公告条款;
2.对于2019年之前业务,按照原税收政策规定属于“逾期申报的退(免)税业务”(已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及延期申报的业务除外),均应在2019年已完成清算,故不涉及公告中所谓的“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因此不能适用财税【2020年2号】公告继续申报相关退(免)税业务!
三、目前对出口申报期限没有强制性截止申报期限的规定,企业可以凭收汇单据及其他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