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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既然“公司每月付给租赁公司”,则应当属于职工福利。而个人抬头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员工已经享受公司支付房租的福利,则不能再进行相应专项附加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七、(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此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签订的是技术合同应该按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按购销合同缴纳时错误的,应该更正申报。
您好,已为您转到咨询流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您好,是的,计入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不足的,冲减未分配利润。
目前六税两费政策还有没有延续的文件,但申报系统提示暂按原政策执行,等待文件。
而且你现在申报的是21年的税费,本身是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政策的。
导入需要和开票系统有接口才可以,这个您最好咨询一下开票系统的公司。
第一问回答:《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如果国外关联方未提供任务服务,只收取管理费,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合同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第二问回答:签订的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应为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第三问回答: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应税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第四问回答:.非居民用燃气责任保险应按《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该从2021年8月开始从租计征房产税。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应该从2021年11月开始从价计征房产税,因此,从价计征的月份包括2021年1月到2021年7月,2021年11月到2021年12月,共计9个月。具体请和主管税务局确认下。
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当然,视同销售也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对比一下分录(后一个是税法层面想象的)即可看出。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税务处理(模拟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果单位价值未超过500万元,可以依法享受一次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此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解读,“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就是说,这个政策可以分不同固定资产选择是否享受。
如果你公司出口的货物,但是对应的报关单并不是你公司,你公司只能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等相关税费。要解决的根本办法就是你公司出口你公司报关,你公司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如果外方非要上述操作模式,建议将你公司负责的相关税费等损失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