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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通常理解,增资不会影响外部利益(比如债权人,减资必须公告),只要股东约定、公司章程明确即可,股东应依协议约定、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应视同内销,其对应的进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
您好,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跨省市分公司无论选择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方式,均应统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在实际执行中会存在分公司选择就地纳税还是汇总纳税的两种征税方式,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形式。分公司选择就地纳税方式,所得税纳税申报就地缴纳,分公司选择汇总纳税方式,所得税纳税申报则汇总缴纳。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购买时涉及印花税(所载金额0.5‰)、契税(税率为3%-5%);
持有时交房产税(房产原值×[1-(10%~30%)]×1.2%)
出售时交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印花税(所载金额0.5‰)、增值税(适用税率9%)、 城建税(税率7%或5%或1%)、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费附加(2%)。土地增值税(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等等。)
您好,按规定规定发放的误餐补贴免征个税,但是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个税的误餐补助: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但是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您要分清业务,是借款还是欠款,是货款还是融资。如果是借款业务,借款本金不需要开发票,只开收据;另外如果属于集团公司的无息借款,也是免税的,不需要开发票。具体请看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个优惠可能会延期,请您关注两会以后的税务局新文件。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6241
您好,要取得合法凭证,比如付款凭证,还有发票或者合同等,否则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否则不得列支,否则有税务风险。
从你公司来讲这种支出应该属于手续费佣金性质,如果对方是个人,支付时需要对方代开增值税发票,并且你们公司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个文件是关于差旅费补贴和误餐补助不征收个税的文件,按照文件对于合理的差旅费补贴和误餐补贴可以不缴纳个税,按照财税字〔1995〕82号,提到了按规定标准领取的,但并没有差旅费补贴和误餐补贴的统一标准,企业可以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各地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企业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制度本企业的补贴标准。
上海的补贴标准还需要和您当地财政税务部门了解一下,我这里搜索到一个文件,仅供参考。网址发给您:http://www.creditsailing.com/GuoJiaZhengCe/642341.html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既然不得抵扣,理应计入资产价值。
这属于固定资产原值变化,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此应对所提折旧金额进行调整;后续折旧金额也随之变化。
以上涉及货物(民爆物品)、服务(建筑服务——实施装药和爆破、设计服务——爆破设计),属于混合销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也就是说,适用何种税率,视主营项目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