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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属于自用出租,产权没有转移,不征。具体还要看您的合同业务以及当地税局的规定。
您好,1.对于残值率会计和税法都没有规定要求,自己按照合理的标准计提即。
2.您购入后,按照您的帐面原值以及预计可使用年限进行判断,对方只是参考。因为是2个不同的会计主体。
您好,总包方简易计税的方式下,销售额可减去分包支出,差额征税。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转出。如果是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则适用税率为9%,相应的进项可从销售额中抵扣。
其他相关政策: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结合两个文件来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二、(二)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结合上述文件来看,若发票丢失,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但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您好,具体请参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跨市和跨区实际操作中会有不同,一般而言,市内跨区操作相对简便。如上海市内各区迁移,没有“场地核查”管理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区迁移企业,不再需要企业办理税务迁移注销,通过市局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实现户管变更“一步到位”。迁移企业在迁入分局可办理“一站式”户管注册,当场完成划分主管税务所、调整税种认定、税控设备重新发行及领购发票等相关涉税业务办理,压缩了办税次数及办税时间。具体,各地会有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问题二,迁移后,现在的系统,会将原登记及核定的信息一并转移,所以,发票的核定信息不会变化,但可能各地会有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为了方便理解,我故意把分录分开来写。
一、确认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原免税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若有新文件继续免征,则可将此科目金额并到“主营(其他)业务收入”;若无延续文件,则就如此即可。)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债权债务互抵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您好,问题的表达的意思可能是,同行缺某一型号的货,从贵司调货,此种情况下,不属于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第六条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显然,您公司不是“消费者个人”,则第(一)项无用。
若您公司“不索取”,则对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若您公司“索取”,而对方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则其理应为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您公司“索取”,而对方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则又区分两种情形:
1、若属于买方市场,购买方比较“强势”(不听我的,我就买别人的),则其可以放弃免税,为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一旦放弃,则36个月内所有这类业务都不能享受免税了。所以除非您公司是他的绝对大客户,份额占比极高,所以通常对方不会为您公司放弃免税。)
2、若对方不放弃免税,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这个问题不在于现在,而在于过去。账务处理应当据实进行。您要找到这些车辆管理人员(或者公司领导),给您提供凭证、资料,然后补记账务、追溯调整,而不是所谓“现在账上清理”。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多少钱出租,这是您公司的权力,但如何计税,是税法的权力。例如: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您的问题非财税问题。该问题的背景是解决什么问题?从税的角度来说,没有相关文件规定需要划分和如何划分。如果仅仅是问资产管理方面的,未见相关规定,企业可自行判定(也可能会有行业规定,但这不属于税务问题)。
(一)补记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依法符合抵扣条件时)
贷:相关科目(根据是否付款等情形而定)
(二)补提折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工程施工(成本)等(区分年度、成本结转情形)
贷:累计折旧
若涉及企业所得税之类调整,比如汇算清缴,则也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最终将之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