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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直接、明确地告诉您:税法对此没有文件。
现实工作中,一般将其归入办公费(多数税务机关对此并无干涉)、职工福利(税务机关对此当然乐见其成)等。建议您可直接就此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们来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相关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如上所述,既然“非营利性协会”,则“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难以保证,因此不符合资产定义。个人认为,直接费用化可能较好。
另,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这儿最关键一点是,要明确一点:A公司、B公司、老板,这是三个主体,必须要分清楚。
如上所述,A公司若已注销,且未处置(销售)给别人,则肯定已经归属于其原股东(老板)。那么,老板财产与B公司仍然不是一回事。B公司使用上述老板财产,或者老板以其投资、抽入B公司,或者租给B公司,或者销售给B公司,以上皆可,老板可以自行决定。老板也可以说白给B公司使用(那是他的权力),但这样仍属于老板资产,B公司当然不能计提折旧。(注:租赁模式下,若依新租赁准则,可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但不知道您是否适用新租赁准则,并且未按照“低价值租赁”处理。)
您好,问题所述情形,是境内子公司接受境外母公司委托,在境内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贵司应就从母公司取得的安装费在境内适用9%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下),同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司从境外母公司收取服务费,不存在代扣问题。
您好,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时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一、我们先说承租方,承租方并不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义务人。如果合同约定,他可以出这个钱;但这只是出钱,相当于涨租金,不是法定纳税义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注:此处是指法定土地使用权,并非因租赁而获得实际使用的权力。)
二、出租方是二税法定纳税义务人。
(一)对于土地使用税来讲,并不区分自用还是出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无论出租还是自用,都属于“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二)对于房产税,既然部分出租,则应分开计税。
1、出租部分,从租计税。
2、自用部分,从价计税。但是要注意加入相应地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非出租)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您好,如果收费,正常纳税。如果不收费,无偿提供服务,由于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所以,增值税无须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方面,个人认为,相关支出作为企业宣传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
未见工业旅游有相关政策优惠。如仍不确认,可参考总局下发的税收优惠清单。
首先,您所说“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可能基于某些特殊领域、特殊表格要求填写,建议您直接查阅一下相关填报说明或者填表要求。这不是一个有明确法律或者文件规定的术语;至少在财税领域没有。
从会计领域来讲,对于固定资产处置净损益,由原来使用“营业外收入(支出)”科目改为使用“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将将其纳入营业利润计算因素之内;这方面建议考虑一下。
上述资料所反映的信息是:您公司出了1500万,另一公司出了1500万;一年后,对方却要将这3000万元全部拿走。您公司是基于什么考虑,而同意这么做的呢?
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此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故有上述问题,请您补充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如何理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要求: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相关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您需要判断一下你授权境内第三方公司使用引进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
您好,1.应付对价可以冲减交易价格的情形下,直接用应当确认的收入减去应付对价之后的收入额开具发票。比如企业当期应确认收入180万,根据收入准则规定,有可以冲减的对价14.4万元,当期应确认的收入为165.6万元。
2.如果对价是属于返利性质的,比如企业向客户的客户支付对价,通常可以把返利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冲减交易价格。
切记:在对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这样就可以确定如何开具发票了。
您好,是的,然后算公益捐增时,填100万捐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