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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所说“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可能基于某些特殊领域、特殊表格要求填写,建议您直接查阅一下相关填报说明或者填表要求。这不是一个有明确法律或者文件规定的术语;至少在财税领域没有。
从会计领域来讲,对于固定资产处置净损益,由原来使用“营业外收入(支出)”科目改为使用“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将将其纳入营业利润计算因素之内;这方面建议考虑一下。
上述资料所反映的信息是:您公司出了1500万,另一公司出了1500万;一年后,对方却要将这3000万元全部拿走。您公司是基于什么考虑,而同意这么做的呢?
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此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故有上述问题,请您补充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如何理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要求: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相关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您需要判断一下你授权境内第三方公司使用引进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
您好,1.应付对价可以冲减交易价格的情形下,直接用应当确认的收入减去应付对价之后的收入额开具发票。比如企业当期应确认收入180万,根据收入准则规定,有可以冲减的对价14.4万元,当期应确认的收入为165.6万元。
2.如果对价是属于返利性质的,比如企业向客户的客户支付对价,通常可以把返利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冲减交易价格。
切记:在对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这样就可以确定如何开具发票了。
您好,是的,然后算公益捐增时,填100万捐赠额。
此政策并未到期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如果确实发生了这个费用,而只是没有取得发票,且公司内部允许入账(理所当然,否则不能会计背上吧),则不用调整账务。
二、既然汇算清缴仍未取得发票,则不能税前扣除。
此时,申报表上半部分“利润表”数据仍在会计口径。而在“纳税调整”栏次及相关附表栏次进行反映。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您可以参考一下这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也有类似规定,意思差不多,就不重复列上了。
一、送礼(把酒给人)不是“招待”(客人喝酒,您陪喝),这要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招待、员工福利,则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无论账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皆应依法、据实。
“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乃是增值税概念,与“5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一次扣除)无关。只要符合增值税抵扣一般条件,比如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业务真实、票面合规、没有法定不得抵扣情形(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程序合规等,自可依法抵扣。
虽然在会计处理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但从整个流程来分析,企业发生的这笔现金流出实质上是为职工支付的工资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企业负担的税费,所以在编报现金流量表时应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