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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如上所述,根本不存在所谓“按照正常程序已经作废错”。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既然9月份的发票,11月份不能作废。您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减资会计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
贷:银行存款
至于那个人为什么还要拿钱给公司,可以自行协商。但既然退股,一般只能算是捐赠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上述甲供工程定义中,关于“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并未限制具体金额。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即可属于“甲供工程”。
无法收回部分,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借方)。
借:银行存款等
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您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转让土地房产行为,并非只有产权证的才属于房产。非人防车位一定属于不动产,而不可能属于动产。本问题涉及的是地下非人防车位,因为是非人防车位,所以他的产权在房地产商。房地产商通过转让合同,转让给了你们,你们又转让给了业主,所以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是人防车位,产权在人防办,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只能转让使用权,这种情况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以上是依据物权法作的分析,实践中操作不一,供参考。
您好,无偿赠送即没有取得对价的赠送行为,如将防疫物资捐赠给医院。买一送一,1元换购等促销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免费试吃,免费赠送体验,属于无偿赠送。无偿赠送的对象一定是非企业职工。
竞赛方案奖励购买货物,属于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您好,无偿赠送即没有取得对价的赠送行为,如将防疫物资捐赠给医院。买一送一,1元换购等促销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免费试吃,免费赠送体验,属于无偿赠送。无偿赠送的对象一定是非企业职工。
竞赛方案奖励购买货物,属于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您好,会计折旧一般是根据锅炉的使用年限确定折旧年限,采取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折旧。税收上,如果锅炉价款在500万元以内的,根据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购置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收扣除金额和会计折旧金额的差异,通过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纳税调整处理。
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满60岁的人无需缴纳社保。工资发放,建议走银行转让,现金发放说不清。临时工工资建议作为工资薪金核算,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关于这个问题,政策方面大致您是知道的——但或许仅仅是“大致”。
准确来讲,“10%”是不假,但是要分两步:
一、购进时,先计算9%,所以先有90元。
二、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再扣1%;如上所述,用于一半,所以又有这个5元了。
打个比方:您去理发店,留下10元钱,拿走一个剃刀,回家让老公给您理发,这就是“租赁”。您去理发店,留下10元钱,租了一个剃刀,然后配备一个理发员,电费、水费、剃刀维护等您概不负责——显然,这就是“理发”服务啊,可不是租赁了。
这儿也是一样,这当然是建筑服务,不是租赁服务。
可以参考一下“财税〔2016〕140号”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首先,“业务招待费”没有税法概念,执行语文定义即可;通俗来讲,客人来了,请他吃饭,这才是“业务招待”。上述情形不是业务招待费。
如上所述,既然与“招聘”有关,作为管理费用即可;明细科目可以自行设置。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按照税法规定,上述情形应当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