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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计算是以发放时取得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所以不能分摊到几个月去计税,如果一次发放需要按综合所得计算个税!虽然离职,但发放工资的钱是你们公司支付,怎么不能代扣下来呢?
您好,之所以将期间费用分为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是为了区分后勤管理和前端业务发生的期间费用。所以,将管理相关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将销售相关的费用计入销售费用是没问题的。但没必要出差计入销售服务费,不出差的销售人员检测就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统一计入劳动保护费。从另一个角度理解,销售人员出不出差,检测费用都要发生。
目前没有疫情期间劳务报酬个税的优惠政策
你说的整体转让是什么意思?是说股权转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因此,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能转让独资企业的股权,但是可以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利进行转让。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的是独资企业的财产,其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属于经营所得,应单独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直租业务可以抵扣,但融资性售后回租因等同于贷款服务,即使开了专票也不允许抵扣。
您好,需要调整的。除剩余租赁时间在12个月内的租赁可以按短期租赁处理,不进行调整之外,准则给出了2种衔接处理方法让承租人进行选择。承租人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并一致应用于其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计政瓶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2)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以下简称“简化的追溯调整法”)。
如果不调整,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原值是剩余租赁年限内每年租金的现值之和,因租金按年递增,会导致您说的情况。
因为参加了生育保险,因此生育期间员工工资可以通过生育保险取得,但员工还是你公司员工,是否发放年终奖是你企业自定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司所述的情况如满足上述条件,无论工序如何分配,均可以适用免抵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属人原则优先】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属地原则优先】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属地原则优先】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属人原则例外情况】: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外个人提供的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不缴纳增值税(例: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例如,境内个人出境旅游时的餐饮、住宿服务。),但如果属于境外个人为境内公司提供发生在境内的服务需要代扣个税。(例: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外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因此 ,您所说的“企业支付给境外个人的销售佣金”,要根据上述情形判断,提供的是取得佣金的服务是完全在境外发生还是发生境内服务取得的佣金,从而确认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计入福利费的专票是否认证,可以企业自己选择,如果选择认证,需要做转出处理;也可以选择认证不抵扣选项,这样认证了也不会作为当期进项进行抵扣;另外还可以选择在“有效税额”栏填写0,这样,该发票也进行了勾选但没有抵扣进项税,当然你也可以不勾选认证,不过这样这个发票的信息会一直在你的系统中留存。这些方式你都可以选择。发票服务平台存在很多以前收到专票不能抵扣的,也没有认证,可以不进行处理。也可以按上述其他方法操作。
如果并非出于“投资、出资”之类性质,而只是单纯“资金流转”,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
例如“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也就是说,无论实际上收还是未收利息,税务处理方面都视为收了利息,对于所收利息,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6%)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25%)等。
其实,文字公式有时反而不好理解,我直接举数字例子吧。
比如您公司在甲银行借了1000万,支付利息、手续费啥的80万,那债权资本成本率就是8%了。股东出资也是1000万,年底分红160万,那股权资本成本率就是16%了。股权债权一共筹资2000万,支付利息、分红等240万,则平均资本成本率就是12%,大体就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