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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从合同内容看应该属于运输服务,因为除了提供车辆还需要配备司机,同时后边还约定停车加油等费用也是由乙方承担。这些都可以认定是运输服务而不是单纯车辆出租!
另外只有建筑设备出租并配备操作人员才是按建筑服务纳税,你这里标的是汽车,不是建筑设备,因此不是建筑服务!
您可能没有考虑顺序问题。
注销的最后一步,是注销工商登记;同时,账务处理截止,也是到工商登记注销。也就是说,注销银行账户的时候,账务应当仍在延续,此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
如果确实因招待客户产生的,可以计入招待费,限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1、方案1,是可行的,目前总局及各地方税务局都有关于超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的解答,这个不会有税收风险,但你说的如果不加价情况下(按取得的含税价,不加价转售),会存在进项和销项税率不一致,税负增加的情况,如果约定按原不含税价格结算,那么税金单独计算收取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2、方案2,直接在合同中体现租金包含了所有费用,不在单算水电费,这样是可以的,在合同中不体现水电结算的条款,就是租金全包了。不会涉及视同销售问题。
3、方案3,可以采用分割单分摊的方式,但对应由你的下家分摊部分的进项税你公司需要做转出处理。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规定。
会计上,一般规定按照租期、使用期孰短原则摊销;税法上,规定按照剩余租期摊销。
如上所述,既然租期延长,则摊销年限延长也属合理。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有一个原则您没注意到:账务处理应当“据实”。
如上所述,事实上“一直没拆除”,就不应当作相应账务处理。但您“财务已经做了账务处理”。那么,现在不是“可不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入账”的问题,而是修改“财务已经做了账务处理”的问题。
也就是说,现在应当冲销原先“财务已经做了账务处理”。
根据财建[2006]317号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你说的质量活动月知识竞赛奖品费用不在教育经费可以列支的范围。
借:长期股权投资 177万×2.78%
贷:银行存款 0(只是为了清楚说明道理,既然是0,可以不写)
营业外收入 177万×2.78%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根据你的描述,A 不属于C 集团内的成员,增值税关于集团内成员之间无偿借贷免税的规定适用集团成员企业,所谓的集团成员企业指的是集团母公司以及母公司所投资的各子公司,并不包含集团母公司的投资方B以及间接投资方A.
您好,这个问题在政策中没有进行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为主。个人意见认为企业出口的维修自产出口货物的零部件,应该仅指自产货物,不包含视同自产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
一、无论会计方面,还是房产税方面,皆应当据实处理,而不应只看房产证有没有办下来。
二、这个房产的入账金额,应当是以实际成本作为基础。并追溯调整入账。
三、房产税应当从实际拥有这个房产开始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