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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专项应付款 2711
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此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收入减股权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及转让时发生相关税费(若有)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
一、您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理应确认固定资产。
二、账务处理错误,理应纠正,而不是“一错再错”。显然,是不是缴税,取决于业务实际及税法规定,当然更不是“错误的会计分录”。
上述业务,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不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注:您没有申报错误,只是您选择了一种对您不利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并未违反税法,因此不能作为“申报错误”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你好!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法规定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6175
你好!
1、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设置会计科目,可以不用完全按照相关的行业要求设置,这个企业是有自主权的;但是至少要符合基本的会计准则及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2、核销往来账需要有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如对方单位注销的相关证明(通过对方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局可以取得)、企业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书,支付款项的原始记录等等,如果没有相关符合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是不能直接做账务处理的;
3、股东借款给公司用于经营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如果是无偿的也不涉及税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涉税风险的。
你好!
根据最新的增值税有关政策,你列举出的税率是没问题的。如果公司现代服务业的收入超过总收入的50%,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第39号文件可以享受进项税加计扣除10%的政策。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最好的税收筹划,而且税收筹划也需要了解企业具体的经营流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个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
一、税法上并未禁止发放工资方式。您只要依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适当税务处理即可。
二、会计上也未限制发放工资方式,您只要依照会计相关规定,据实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三、对于普通私营企业来讲,似乎发放员工工资,也未有禁止发放现金或者转账吧。只要正常发放,不违规、不拖欠,且若没有后续劳资异议,应当问题不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不纳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一、年度汇算的内容……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车位调整,对于已售出业主有影响吗?
您好,理论上,总分机构应当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是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如“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这种情况下,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问题提到的情形,税务机关的做法并没有什么问题,属于特殊情况。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3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6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