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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业务实质,黄金周临时工不属于招待费范围,计入职工福利费就可以,政府部门帮忙的餐费,因为不属于职工,计入招待费。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您好,根据财税2012年39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产品,如想申请出口退税,需要符合附件四的相关规定要求,而这些规定和要求与企业的经营范围没有关系。所以对于生产企业能否申报出口退税是取决于是否自产或者是否视同自产,而不是经营范围。
计入投资收益即可。
借:银行存款(本息合计)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本金)
投资收益(利息)
我说说基本原理,您就会理解了。
首先,法定扣缴义务乃是您公司。这是您公司的一项工作;然后您公司安排某名员工办这件事情,并且向其发放补助。这与您公司安排某员工办其他事情,您给他发放工资完全一个道理。
简单来讲,这是职工薪酬组成部分;只不过向直接办理此项扣缴人员发放的部分手续费,不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已(向其他人发放需要并入工资扣缴)。或者可以理解为,收支两条线,收入是收入(与取得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一样),支出是支出(与直接其他工资、奖金一样,也不需要考虑钱从哪儿来,不需要一一对应)。只是是否计税方面,依照上述规定即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下吧。
您好,该款项不是来自政府,会计方面,应当在取得当期一次性计入收入,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您好,建议让每个班组全部挂靠到劳务公司,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进行处理,这样,劳务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发票作为贵司分包成本入账,支付时,无须代扣劳务工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款项应转入劳务公司对公账户,劳务公司应将工资转入相应的个人账户,否则,会被认定为虚列成本、虚开发票。
第一种方式,非常麻烦,需要造工资表在税前扣除,支付时,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此处包含两层意思:
一、大学生实习收入,名义上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计税时按照累计预扣法,也就是实际上与工资薪金所得一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相关定义,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上述运费是指境内还是境外?
上述情形,属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理应追溯调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如您所述,1月报税时申报的上年资产负债表与5月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事实上属于一张资产负债表,即20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既然“5月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发现,有一笔12月的付款没有入账”,则应对20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进行相应追溯调整;而不是说出现两张20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还有其他一些答疑,内容都差不多;就不全列上了)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