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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没有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抵扣政策因为有明确文件规定,自无异议。
关于住宿费增值税抵扣,以及差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键异议在于“外人”拿来发票、而由企业承担,是否能够直接视为企业费用(有人认为,上述情形即使企业承担,应当视为审计费增加,一并由审计人员开在审计费里)。
这个问题,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较为稳妥。
一、现行文件规定,父母一人满60周岁和2人满60周岁没有区别。总扣除额度2000元。
二、非独生子女的,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也就是说,若要用满上述2000元额度,只有人均1000元这种分配方式。
参考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您是“企业平台”吗?您公司是收款还是付款啊?
上述款项是否需要归还?是否指定用途?
请您补充一下,此人可以税前扣除多少金额?另外其还有其他综合所得吗?
您好,是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税务上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直接增加就交税费科目,缴纳的时候借应交税费,贷银行存款科目。
我不清楚您是问“一次扣除”政策,还是“加计扣除”政策?
一、“一次扣除”政策适用于自建设备器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如果上述设备用于研发,则其折旧可以依法“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此处“设备”当然并未禁止“自建”。
您好,数字货币和财务档案电子化差不多,之前会计档案是纸质的,可以看到,电子化下的会计档案保存在介质中,只有在财务软件中才能打开看,没有实物形态。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表示,数字货币的功能和属性跟纸钞完全一样,只不过它的形态是数字化的。专家表示,未来央行数字货币会替代一部分的现金,但不会全部取代纸币。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在我国纸币将长期存在,我们的用户习惯也各有不同,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将长期共存。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仅针对自然人股东,税率2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一、确实如您所述,电子专票系统目前不可作废,只可红冲。
二、关于红冲流程,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有明确规定: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您也可就具体操作流程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不仅异地施工,即使本地施工,根据《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监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险在保险期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遭遇非本意、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时,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除了必须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外,建筑工程还可以购买的保险有以下几种:
1、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同时承保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即指在该工程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入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所支出的费用。
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一样,只是增加了对安装工程常碰到的电气事故(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等)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职业责任险
职业责任险是指承保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过失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工程建设标的额巨大、风险因素多,建筑事故造成损害往往数额巨大,而责任主体的偿付能力相对有限,所以就有必要借助保险来转移职业责任风险。
在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责任险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