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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然继续使用,则不能清理。
二、既然已经折旧完成,则会计上不用另行账务处理。
三、既然已经折旧完成,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研发支出
贷:累计摊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您为什么要支付上述“补偿款项”?是不是涉及土地流转?
一、适用什么税率,取决于税法,不在于合同(打个比方,合同规定不用交税,难道不用交税了吗)。若合同违反法律,则相关条款无效。
二、显然,软件运维属于“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单独开具13%税率发票根本不可能。
三、如您所述,销售“软件许可”,而非“软件产品”,则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适用6%增值税税率,而非13%;同理,仍然也就不能适用“混合销售”条款而对于“运维部分”开具13%税率发票。
四、账务处理在于实际业务。显然,分录本身您是会的;您只是纠结未开发票。
(一)发票开具与否,与会计分录无关;据实写分录。
(二)上述回复不是说“发票开不开都行”,完全不是。原本应当开,没有开,就错了;但不能一错再错。分录照样做;发票未开,要纠正之,要及时开。
您好,要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是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无形资产准则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在无形资产准则规范。
l、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所以因合并注销企业如果有税收相关问题,是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企业承担
取得的清理收入属于资产处置收入,如果原购入车辆时已经抵扣进项,对于20000元的处置收入应该按现行13%税率计算增值税,根据您的描述2007年购入,一般那个时间还不允许车辆进项税抵扣,所以如果没有抵扣的话,现在20000收入按简易计税办法采用3%减按2%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会计处理将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置收入扣除增值税已也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车牌如果单独拍卖出售,之前车牌是否单独核算?如果单独核算原购入价,本次拍卖后取得价款和原核算金额比较,差异转入其他业务收入或支出科目,拍卖价款按销售其他权益无形资产计算增值税!如果原来没单独核算,拍卖款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1.如人防设施具备房屋功能或地下建筑物功能,同时企业也对外出租,原则上需要从租计征征收房产税,并没有对人防设施有特殊规定,企业事实上已经形成占有的权利了。
2.所得税对于人防设施的处理比较统一,一般按照公共配套设施费予以税前扣除,但在土增税方面各地执行标准不一,需根据当地土地增值税管理规程进行处理。
您所谓“承包”,通常实际操作中,可能您这边也就收钱而已,不会再参与对方任何经营管理。因而,实际上就是“租赁”。应当区分动产、不动产,分别适用13%、9%增值税税率(若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依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其征收率分别为3%、5%)。
另外,承包方(餐饮公司)通常会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因此对于正常餐饮经营收入来讲,应以承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餐饮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
您可能打了错别字,因而不能完全理解您的意思。建议详细描述一下业务过程,并写一下之前分录(最好带上数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按照“或”字逻辑或者语文概念,上述“实物”、“权利”二状态,有其一发生变化,则纳税义务即止于当月末,而从次月起不再缴纳。
作为一宗房产,缴纳房产税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位于应税区域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也可以按照“减项”考虑。农村且非工矿区(这个很重要,因为很多虽然位于农村,但划为工矿区)不需要缴纳;另外,注意城市范围(可能也会包括郊区在内全部行政区域),则皆属于征税范围。
二、既然用于“经营”,而非用于“居住”,则需要依法缴纳。